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四款)
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四款“化肥”的规定, 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财税〔2015〕90号第三条)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详见:
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四款)
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四款“化肥”的规定, 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财税〔2015〕90号第三条)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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