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一)主要原则
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应符合本章规定。
(国税发[2009]2号第六十四条)
1.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方对开发、受让的无形资产或参与的劳务活动享有受益权,并承担相应的活动成本。关联方承担的成本应与非关联方在可比条件下为获得上述受益权而支付的成本相一致。
(国税发[2009]2号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2.参与方使用成本分摊协议所开发或受让的无形资产不需另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国税发[2009]2号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3.企业对成本分摊协议所涉及无形资产或劳务的受益权应有合理的、可计量的预期收益,且以合理商业假设和营业常规为基础。
(国税发[2009]2号第六十六条)
4.涉及劳务的成本分摊协议一般适用于集团采购和集团营销策划。
(国税发[2009]2号第六十七条)
(二)成本分摊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参与方的名称、所在国家(地区)、关联关系、在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
(国税发[2009]2号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2.成本分摊协议所涉及的无形资产或劳务的内容、范围,协议涉及研发或劳务活动的具体承担者及其职责、任务;
(国税发[2009]2号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3.协议期限;
(国税发[2009]2号第六十八条第三款)
4.参与方预期收益的计算方法和假设;
(国税发[2009]2号第六十八条第四款)
5.参与方初始投入和后续成本支付的金额、形式、价值确认的方法以及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说明;
(国税发[2009]2号第六十八条第五款)
6.参与方会计方法的运用及变更说明;
(国税发[2009]2号第六十八条第六款)
7.参与方加入或退出协议的程序及处理规定;
(国税发[2009]2号第六十八条第七款)
8.参与方之间补偿支付的条件及处理规定;
(国税发[2009]2号第六十八条第八款)
9.协议变更或终止的条件及处理规定;
(国税发[2009]2号第六十八条第九款)
10.非参与方使用协议成果的规定。
(国税发[2009]2号第六十八条第十款)
(三)成本分摊协议的报送与监管
企业应自与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第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成本分摊协议的后续管理,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成本与收益相匹配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第二条)
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参与方实际分享的收益与分摊的成本不配比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补偿调整。参与方未做补偿调整的,税务机关应当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第三条)
(四)成本分摊协议的变更
已经执行并形成一定资产的成本分摊协议,参与方发生变更或协议终止执行,应根据独立交易原则做如下处理:
(国税发[2009]2号第七十条)
1.加入支付,即新参与方为获得已有协议成果的受益权应做出合理的支付;
(国税发[2009]2号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2.退出补偿,即原参与方退出协议安排,将已有协议成果的受益权转让给其他参与方应获得合理的补偿;
(国税发[2009]2号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3.参与方变更后,应对各方受益和成本分摊情况做出相应调整;
(国税发[2009]2号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4.协议终止时,各参与方应对已有协议成果做出合理分配。
(国税发[2009]2号第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企业不按独立交易原则对上述情况做出处理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做出调整。
(国税发[2009]2号第七十条第二款)
成本分摊协议执行期间,参与方实际分享的收益与分摊的成本不相配比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补偿调整。
(国税发[2009]2号第七十一条)
(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处理
对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有关税务处理如下:
1.企业按照协议分摊的成本,应在协议规定的各年度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9]2号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2.涉及补偿调整的,应在补偿调整的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发[2009]2号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3.涉及无形资产的成本分摊协议,加入支付、退出补偿或终止协议时对协议成果分配的,应按资产购置或处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国税发[2009]2号第七十二条第三款)
企业可根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采取预约定价安排的方式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国税发[2009]2号第七十三条)
(六)不得税前扣除的成本分摊
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9]2号第七十五条)
1.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
(国税发[2009]2号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2.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国税发[2009]2号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3.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国税发[2009]2号第七十五条第三款)
4.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国税发[2009]2号第七十五条第四款)
5.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
(国税发[2009]2号第七十五条第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