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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
2020税务稽查典型案例评析之三十八
——依据实质课税原则追缴税款
关键词:名义合同 实质课税 税收公平
基本案情
福建林某、陈某于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收取合同违约金的名义,向福建省XL古典工艺博览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L公司)放贷获利。
税务机关查明:2013年初,XL公司因项目开发建设需要,与林某和陈某(另案处理)达成协议,以XL公司部分房产作为抵押向林某和陈某合计借款6000万元,月息5%,利息按月支付,期限一年。2013年3月20日,林某、陈某与XL公司签订合同时,发现XL公司只能提供85间店面,店面面积合计10008.73方米,两人只同意借给xL公司5500万元,双方签订总价为5500万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到仙游县房地产管理中心备案登记。同日,XL公司将多余的500万元汇还给林某。2014年1月17日,林某因资金周转需要从XL公司抽回300万元。2014年3月19日即一年放贷期满,林某、陈某与XL公司通过泉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除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XL公司汇还给林某、陈某各2600万元,共计5200万元。2013年3月20日至2014年3月19日,林某和陈某累计取得利息收入3328万元。
福建省莆田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莆田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分别于2015年3月26日、2015年4月1日对林某、陈某进行立案检查,认定林某、陈某与XL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借贷关系,其相关获利为利息收入而非合同违约金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规定,追缴二人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税费848.64万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
林某、陈某不服该处理决定,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提起行政复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林某、陈某据此向法院起诉。经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均驳回林某、陈某诉讼请求。林某、陈某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裁定驳回林某、陈某的再审申请。
争议焦点
一、关于税务机关认定林某、陈某与xL公司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问题
林某、陈某认为,法律未赋予税务机关对公民与法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认定的权力,税务机关认定其与XL公司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属于越权行为。税务机关认为,未对林某、陈某和XL公司之间的关系进行认定,只对涉案收人是否属于利息收入进行调查取证,不存在越权问题。
二、关于民间借贷利息收入应否征收营业税问题
林某、陈某认为,自然人不属于营业税“金融保险业”征税对象,故认定其放贷取得利息、缴纳营业税等税费属适用法律错误。税务机关认为,林某、陈某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条例中规定的应税劳务行为中的“金融保险业”税目,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法院裁判要旨
一、关于税务机关能否根据实质课税原则独立认定涉案民事法律关系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税务机关是主管税收工作的行政主体,承担管辖权范围内的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法定职责。在坚持税务机关对实质民事交易关系认定负举证责任的前提下,允许税务机关基于确切理由自行认定民事法律关系,对民事交易秩序的稳定性和当事人权益并不构成威胁。因此,税务机关依据实质课税原则,根据当事人民事交易的实质内容自行、独立认定林某、陈某与XL公司之间实际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符合事实,也符合依据纳税人交易活动的实质而非表面形式予以征税的实质课税原则。
二、关于对案涉民间借贷利息收入应否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税收法定是税收征收的基本原则,营业税、增值税与个人所得税属于不同税种,在原理、税基、计算方法、调节重点等方面均不相同,对已经征收营业税或者增值税的收入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因此,对民间借贷取得的利息收入,纳税人既需要依法缴纳营业税或者增值税,也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