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特色专栏 > 税收问答
税收问答
- 未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的流程有哪些变化?
- 【问题 279】我公司从事再生塑料制品生产加工,原材料主要来自废塑料,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40 号规定的相关条件,适用资源综合利用增值
- 【问题 281】我公司是一家污水处理厂,主要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 年版)》5.2“污水处理劳务”项目,
- 【问题 28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适用的行业范围是什么?
- 【问题 280】我公司是一家提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专业技术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模式为:受当地政府部门委托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专业填埋处理,垃圾处理费用全部由政府部门拨付,我公司为政府部门开具垃圾处理专业技术服务发票。请问我公司提供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专业技术服务是否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问题 278】我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是受政府部门委托,从事污水处理业务,污水处理费由政府部门直接拨付,污水从政府建设的排水管网接入,不存在污水销售方,故无法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发票。请问我公司能否享受 40 号公告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问题 277】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长期从事工业生产。今年年初,为把此前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充分利用起来,我公司专门增添了设备,开始用“余热、余压”生产“电力、热力”,在综合利用资源的同时,也增加了企业效益。但由于整个资源综合利用生产过程中,不存在从外单位购进“余热、余压”的问题,故无法取得相应发票或凭证。请问我公司能否享受40 号公告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政策?
- 【问题 275】《财政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 号)规定,自 2019 年 3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经营多种罕见病药品,在选择简易计税时,是需要对多种药品同时选择简易计税,还是可以对其中某种罕见病药品选择简易计税?
- 【问题 272】企业投资者持有2024-2027 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在 2027 年以后年度取得利息收入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优惠吗?
- 【问题 270】我行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在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 16 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时,应如何选择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 【问题 259】我公司是一家住房租赁企业,最近关注到向个人出租住房的增值税和房产税优惠政策,请问该项政策中“向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吗?
- 【问题 255】我公司是一家住房租赁企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已在我市住建局备案。目前房屋出租业务均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且因前期投入大,目前仍有留抵税额未抵完。我们关注到国家针对住房租赁企业新出台了1.5%征收率简易计税政策。请问,我公司可以继续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吗?
- 【问题 253】我公司是北京一家住房租赁企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已在北京市住建委备案。除北京本地外,我公司在天津也有部分住房出租业务。请问,我公司出租位于天津的住房应如何预缴增值税?
- 【问题 252】我公司是一家住房租赁企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已在我市住建局备案。按照2021 年第24 号文件的规定,我公司向个人出租住房可以选择1.5%简易计税政策。请问,我公司向个人出租住房,是否可以根据不同的个人承租对象,分别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 【问题 247】重点群体创业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 3 年时转成个人独资企业,能否继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如果不能享受,是从转变企业类型当月还是次月停止享受?
- 【问题 245】15 号公告规定,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从事个体经营或企业招录其就业,可以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脱贫人口”与原政策中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是什么关系,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脱贫后是否可以继续享受税收政策?
- 【问题 244】使用劳务外包或者劳务派遣方式招用人员的情况下,是由实际用工企业享受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税费优惠政策,还是由外包公司或者劳务派遣公司享受该优惠政策?
- 【问题 242】同时具备多重身份的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被企业招录就业的(例如同时为脱贫人口和退役士兵),可以叠加享受政策,还是只能选择一个身份享受政策?如果不能,是否可以先以 1 个身份享受3 年政策,再以另一身份享受 3 年政策(共 6 年)?
- 【问题 238】14 号公告、15 号公告均规定,相关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121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20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于同一个人开办多家个体工商户的,是按照以每户为标准分别按照限额按年进行扣减,还是以人为标准选择一户按照限额进行扣减,或者以人为标准合并全部个体工商户实际应缴纳税额再按照限额扣减?
- 【问题 233】对于产权不属于孵化器的不动产,对其取得的不动产租金收入,是否可享受经营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 【问题 232】43 号公告等文件明确,加计抵减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某纳税人 2023 年 11 月底被工信部门纳入先进制造业清单,12 月申报时能否按照 1-11 月合计销售额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还是必须逐月计算?
- 【问题 231】43 号公告等文件明确,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对于出口视同内销征税、出口应征税、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计提加计抵减额?
- 【问题 228】先进制造业企业A 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能否同时享受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政策和农产品加计抵扣政策?
- 【问题 225】按照政策规定,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的,其投资额的 70%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创投企业采取认缴出资方式,根据合同约定实际现金出资,存在认缴出资和实际出资两个时间,具体应按哪个时间计算投资时间?
- 【问题 215】增值税免税标准提高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标准是否提高?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否适用按月10万元按季 30 万元的规定?
- 【问题 211】我公司为小型微利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是否需要相应对“六税两费”的申报进行更正?
- 【问题 196】我公司是分支机构,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 【问题 189】跨区域经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所缴地方税费如何退税?跨区域经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时存在的问题,企业在业务发生地报验后预缴申报附加税时未享受减征优惠,回到注册地申报时由于报验地未享受优惠,但实际应享受,造成注册地申报正常填写数据后在申报表“本期应补(退)税(费)额”处形成负数多缴,存在多缴税款的退税应注册地退税还是申请报验地退税?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0224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