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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甲公司从事化工生产,乙公司从事污水处理。
为确保排污达标,2021年3月份,甲公司经过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拟投资建设年30万吨的化工污水处理项目A,并对外招投标,标的额1.2亿元。
2021年4月,乙公司中标A项目,中标价1.1亿元,并签订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建设期1年,专业运维期4年。
经测算,乙公司中标A项目的总收入1.1亿元,总成本0.9亿元,项目所得0.2亿元。其中:第1年、第2年、第3年、第4年、第5年的项目所得分别-0.05亿元、0.05亿元、0.04亿元、0.06亿元、0.1亿元。
问题:乙公司中标的A项目,是否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争议】
观点一:由于污水处理项目A由甲公司立项,乙公司不是项目的主体,不能享受。
观点二:乙公司实质性地从事了A项目的建设、运营,其从该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以享受。
【探究】
一、从商业实质来看
在本案中,甲公司是排污方,乙公司是治污方。
A项目,虽然在名义上由甲公司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申请立项,但是从商业实质来看,甲公司只是污水处理的购买方、支付方,其既不直接从事污水的治理,亦不会产生污水处理的项目所得。
乙公司才是真正地从事污水处理的建设和运营,A项目的所得,直接归属于乙公司。
二、从税法规定来看
(一)《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享受上述减免的所得,最根本、最直接的要求就是“从事此项业务”。只有从事此项业务,其产生的所得,才能按项目分期享受上述优惠。
很显然,本案中,甲公司根本不从事污水处理,只是污水处理服务的购买方、支付方;只有乙公司才真正地从事污水处理业务,并从A项目建设、运营中取得所得。因此,只有乙公司才能享受上述优惠。
由于甲公司不从事污水处理业务,只有采购支出,没有项目所得。因此,设想一下,如果连乙公司都不能享受上述优惠,那么该项目就没有任何一方能享受优惠。这将会导致优惠政策的完全“落空”。这就违背了政策的本义和立法的初衷。
【归结】
因此,在该项政策执行中,应突破“立项主体”的思维障碍,抓住“从事污水处理业务”的本质,由乙公司作为真正的项目所得方,对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第36号)附件1第一大类“环境污染防治”第二小类“公共污水处理”第2项“工业废水处理”的有关标准,申报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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