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企业微信一定可信吗?不,这可能是诈骗分子披上的新“外衣”。近日,家住如皋的朱女士就因为相信了企业微信这一“官方认证”,被不法分子骗去1.8万元。
朱女士的丈夫在南京江宁监狱服刑。2021年7月11日,朱女士在百度贴吧发帖求助告知监狱探视需要的相关手续。不久,便有热心人回帖了。热心人不仅告知了朱女士关于南京江宁监狱的一些信息,还提供了监狱的电话号码。面对热心人的帮助,朱女士也有些迟疑,但通过核实监狱电话号码,她发现热心人提供的电话号码是正确的,便和这位热心人在贴吧里聊了起来。
闲聊中,热心人声称自己认识监狱的“王主任”,可以帮助朱女士探视及送钱,并将“王主任”的微信号推荐给了朱女士。起初,朱女士对“王主任”的身份也是半信半疑,但在添加了“王主任”口中的名为“江宁监狱十监区”的企业微信后,朱女士对“王主任”监狱工作人员的身份立马深信不疑。随后,朱女士按照“王主任”的指示,先后向对方转账1.8万元。可没曾想,两天后,朱女士给“王主任”发消息想询问其丈夫是否收到钱时,对方却杳无音讯。朱女士恍然大悟,意识到自己被骗了,赶忙报了警。警方通过信息研判,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贺某。
犯罪嫌疑人贺某系江苏东海县人,小学文化,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判处过刑罚,因此其比较了解监狱里的会见流程。2020年8月9日,贺某刑满释放后,一时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手头十分拮据。2021年7月11日,其在网上看到朱女士发布的求助消息后,便逐渐萌生了冒充监狱工作人员骗钱的想法。而所谓的“王主任”以及江宁监狱企业微信号实际也均系贺某自行注册的微信号。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贺某系累犯、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前科等情节,依法对贺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官提醒:
在信息时代飞速发展的当下,不法分子也在利用通信技术不断更新自己的诈骗手法和套路,更加隐蔽和智能地实施诈骗犯罪。在此,法官提醒,在添加陌生的企业微信联系人后,要注意核实对方的企业认证情况,不盲信所谓的官方认证,尤其遇到转账、汇款、登录不明网站等要求时,更要提高警惕,不轻易汇款,防止受骗。
法条链接: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