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海马在我国可作为中医药材,特别是秋冬交替之际,有人会选择用它泡酒当做养生补气的良药,但很多人可能并不知道野生海马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买卖野生海马,可能会引来牢狱之灾。
日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就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涉嫌非法收购野生海马制品的刑事案件,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扣押在案的202尾海马制品予以没收。
【案情简介】
“我听说海马具有很高的营养价值,就想买来准备自己吃的,用来煮汤、泡酒。”张某某一直关注“养生”,某次听闻海马是大补之物后,便动起了小心思。
2020年11月,朋友圈一条私下售卖野生海马的广告吸引了张某某的注意,他立马联系上这位卖海马的蒋某(另案处理),并高价收购野生海马制品30余尾。2021年1月,张某某又通过当面交易的方式,向蔡某(另案处理)购买了野生海马制品200余尾。
2021年11月,民警收到线索,至张某某住处进行搜查,分别在其酒坛中和收藏古玩的房间查获食用后剩余的海马制品202尾,遂将张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经相关部门认定,张某某购买的涉案海马均属野生海马制品,价值近三万元。随后,检察机关针对张某某非法收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违法行为向上铁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2819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法院特地邀请华东师范大学河口海岸科学研究院党委副书记、副研究员童春富和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副研究员林听听以有专门知识的人身份出席本次庭审,在庭审现场就涉案海马制品的物种、成幼体情况及其价值认定、购买养殖海马与野生海马的合法性以及海马在生态系统里发挥的作用等话题进行了专业地阐释。
专家证人强调,海马确实具有很高的药用价值,但老百姓传统认知中认为野生的海马比人工养殖的海马更具药用和营养价值,其实是错误的。人工饲养海马因其可控的生存环境、饵料等因素,也许能更好地生长。已有数据显示,人工养殖的海马营养价值并不比野生的海马差。所以,有需求的老百姓一定要通过合法、正规的渠道购买海马。
【以案说法】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购买野生海马制品是违法行为,仍以自用为目的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海马制品,涉案价值达到二万元以上,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综合考量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到案后和本案诉讼过程中的认罪悔罪表现,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海马是一种小型海洋动物,处在海洋系统食物链的中间环节,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是近海生态系统的旗舰物种,被称为“海洋健康预警器”。它的缺失将使得对应的生态系统受到严重影响。
海马作为我国常见的中药材,历来受到人们的青睐。但实际上,野生海马及其制品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家明令禁止买卖。早在2004年,我国就把海马纳入国家二级重大保护动物体系。2021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更新,野生海马新增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非法捕捞、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野生海马或海马制品将被处以罚款,涉案价值达到二万元以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以自用为目的非法购买野生海马制品,涉案价值达到二万以上,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保护野生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系统环境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希望每一个公民自觉保护野生动物,不参与非法买卖野生动物,不猎捕、不食用、不使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在日常的个人爱好、药用养生上也要严守法律底线,切勿心存侥幸、铤而走险。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上海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