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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了一起原告申某与被告赵甲、钱甲、孙乙、李乙、周丙、吴丙、郑丁、王丁健康权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被告王丁、李乙、吴丙三人就部分村民反映的当地土地庙的异响问题至“活菩萨”处进行咨询。三人返回后商定购买香烛供品在土地庙进行祭拜活动。原告申某应被告王丁、李乙的要求前往土地庙拆卸悬挂于高处的梁围。次日上午,原告申某携带自家的人字梯准备将卸下清洗后的梁围重新挂上的过程中,因人字梯发生侧滑且绳索断裂,不慎从人字梯上摔落受伤。
另查明:赵甲与钱甲系夫妻关系,孙乙与李乙系夫妻关系,周丙与吴丙系夫妻关系。案涉土地庙系被告郑丁、王丁夫妇发起,并由当地部分村民集资修建,目前已被拆除。
争议焦点:
八被告对原告申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第一,案涉祭拜活动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应给予否定性的法律评价。被告王丁、李乙、吴丙一起至“菩萨”处咨询后商定进行祭拜,该祭拜活动不属于一般群众基于朴素的信仰和善良风俗在特定传统节日所进行的祭祀活动,而是为了解决所谓“土地庙异响”的问题。
第二,本案被告的四个家庭均是祭拜活动的组织者、参与者。被告王丁、郑丁夫妇是本次祭拜活动的主要发起者,且由其直接约请原告申某到场拆卸和安装梁围。被告孙乙、李乙是本次祭拜活动发起者,二人直接参与土地庙的前期打扫和准备工作。被告吴丙与被告王丁、李乙共同决定举办祭拜活动,亦是发起者之一。
被告赵甲、钱甲事先准备供品和鲜花准备祭拜,被告李乙虽刻意淡化被告赵甲夫妇对祭拜活动的参与程度,但也承认“东西我也帮赵甲家带了一份”。再结合被告王丁与钱甲在申某伤后不久发生的纠纷,法院认定被告赵甲、钱甲事前实际参与土地庙的祭拜活动具有高度盖然性。
第三,原告申某与八被告之间形成义务帮工关系。原告申某拆卸和悬挂梁围的行为属于为准备祭拜活动进行的前期打扫。被告周丙虽未直接参与祭拜活动,但祭拜活动以家庭名义出现。本案中,原告申某从家中至土地庙拆卸和悬挂梁围均由被告王丁等人约请,双方之间已形成了一种无偿的义务帮工关系。
综上,原告申某为替被告王丁等人悬挂梁围时不慎从梯子上摔下受伤的事实清楚,双方之间形成义务帮工关系。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申某作为成年人不注意自身安全,未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王丁等人组织和参与祭拜活动,违反公序良俗且对原告申某的安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亦存在过错。关于申某因本起事故发生的损害,法院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原因力大小酌定由被告郑丁、王丁承担20%的赔偿责任,由被告孙乙、李乙承担15%的赔偿责任,由被告吴丙、周丙承担15%的赔偿责任,由被告赵甲、钱甲承担15%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申某自行承担。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案涉祭拜活动系王丁、李乙、吴丙一起至“菩萨”处问询后为解决“土地庙异响”问题而发起组织的迷信活动,四个家庭均是祭拜活动的组织者、参与者,其中王丁、郑丁夫妇是该祭拜活动的主要发起者,并直接约请申某到场拆卸、安装梁围。申某拆卸、安装梁围系为四个家庭的祭祀活动做准备,故赵甲、钱甲、孙乙、李乙、周丙、吴丙、郑丁、王丁均是申某帮工活动的受益人,双方形成义务帮工关系。由于赵甲、钱甲、孙乙、李乙、周丙、吴丙、郑丁、王丁并未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故各方之间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申某摔倒受伤的原因一方面是其自带的人字梯中间连接的布带并不牢固,另一方面是放置人字梯的瓷砖地面有滴落的蜡烛油导致地面过于光滑。因申某未能注意自身安全,且其自带的工具有瑕疵,而王丁等人未能对地面予以清理导致地面过于光滑,亦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一审法院对各方的责任承担认定并无不当。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被帮工人应尽到审慎的安全防范和监督义务,保证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的人身伤害,对于帮工者而言,亦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避免作出危险行为。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