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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在未依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非法从事行医活动,先后为周某、葛某、黄某等人实施提眉、祛眼袋等医疗美容手术,非法获利12230元。2019年12月7日,陈某在某酒店房间内,为被害人黄某进行提眉、祛眼袋手术。术后,黄某左眼肿胀、左眼下直肌肿胀、左眼球受压,致左眼视神经萎缩、左眼无光感。
经鉴定,被害人黄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左眼盲目5级评定为八级伤残。
2021年4月29日,被告人陈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陈某赔偿黄某37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退出违法所得12230元。
(二)裁判结果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构成非法行医罪。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退出违法所得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对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1223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尚美之道,千古之风”。随着经济、文化、社会的发展和医学科学的进步,人们对医疗美容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医疗美容活动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医疗美容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登记或备案后,方可开展医疗美容活动;医疗美容服务必须由主诊医师或由主诊医师指导下的执业医师负责实施。本案中,被告人给被害人实施的提眉、祛眼袋等行为,属于《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规定中的美容外科一级项目,必须严格依照相关规定才能实施。被告人虽在医美机构担任过业务员并有“偷师”经历,但不具备相应资质。其出于非法牟利的目的从事上述活动,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依法构成非法行医罪。在此提醒广大群众,选择专业的医美机构和有资质的医生,为自己的“颜值”负责,切勿贪图便宜选择“黑医美”。
——《江苏法院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典型案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