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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销售伪劣产品 过期食品 行刑衔接 法治宣传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被告人马某某伙同王某甲、胡某某、刘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为非法牟利,前往广东省汕头市以低价购买过期或临期猪肚、猪耳等猪副产品,运至被告人马某某在湖南省长沙市租用的冷库,后各自在微信群、朋友圈进行售卖,销售往来钱款及账目由马某某负责,再由其发至四人所在的微信群核对。同年3月,马某某通过王某乙(另案处理)介绍,向安徽省明光市王某丙(另案处理)销售过期猪肚和猪耳,销售金额58万元;向河北省石家庄市董某某销售过期猪肚,销售金额6.3万元。公安机关现场查获超过保质期猪肚1055箱、超过保质期猪耳120箱、散装猪肚若干。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验,上述猪肚及猪耳均超过保质期。
2022年6月9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马某某提起公诉。2022年8月25日,明光市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侦查阶段。2021年4月2日,安徽省明光市公安局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王某丙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在审查中发现,涉案过期食品是通过微信联系购买。办案人员详细讯问犯罪嫌疑人,核实其进货渠道,并调阅梳理公安机关提取的相关微信聊天记录、网络交易记录、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等大量电子数据。从聊天记录确认上游人员的主观明知,从交易记录证实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从而认定上游人员涉嫌犯罪。遂依法制作继续侦查提纲,详细列明继续侦查方向及内容,建议公安机关追查供货渠道、运输环节,循线深挖犯罪链条,依法追诉包括马某某在内的上游犯罪嫌疑人5人。
审查起诉阶段。针对马某某关于其与王某甲等人购进的猪副产品有部分是临期产品的辩解,检察机关一方面及时建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调取相关微信记录、银行卡交易记录以及查获现场的视听资料等客观证据,完善证据链条;另一方面就涉案食品专业问题积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冷冻食品领域专业人士咨询,区分过期食品和临期食品,并精准认定销售金额,体现了过罚相当。
法庭审理阶段。被告人马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态度反复、供述不稳,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其多次释法说理、加强政策宣传。庭审中,公诉人详细出示证据,依法进行质证,充分揭露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同时对辩护人提出的检验鉴定申请、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针对性答辩。最终,被告人马某某当庭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法院判决全部采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典型意义】
(一)严惩销售过期食品犯罪,守护百姓“舌尖安全”。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过期食品特别是过期肉类食品容易产生致病菌或其他有害物质,消费者食用过期食品,可能会引起胃肠道疾病或者肝肾功能衰竭等危害。本案中马某某等人销售的猪副产品已过期半年之久,不仅缺乏营养价值,还严重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食品药品“四个最严”要求,依法惩治销售过期食品犯罪,切实维护百姓健康和权益。
(二)加强检警协作配合,摧毁跨区“利益链条”。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购销环节关联紧密。本案中,检察机关提出明确补充侦查提纲,就案件定性、作用地位等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公安机关在检察机关建议下补充调取了微信交易记录、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以及现场检查、扣押等视频资料,强化固定证据,精准认定销售金额。同时对过期食品的上游供货渠道、中间冷链运输环节、下游销售网络全面取证,追根溯源、深挖犯罪,最终摧毁销售“链条”,关联犯罪得到有效打击。
(三)有力促进行刑衔接,筑牢食品“安全屏障”。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保障食品安全就是保障民生。检察机关以此案为契机,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作用,在办案中促进食品安全社会治理,以“我管”促“都管”。联合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召开座谈会,充分研讨食品类犯罪案件预防和打击举措,建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检查专项治理活动,特别要加大对冷冻食品市场的检查力度,对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及时移送。2022年下半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8次,排查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49件,经侦查,公安机关已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43件49人,行刑衔接质效大幅提升。
(四)积极拓宽普法宣传渠道,借力做好“以案释法”。检察机关在依法从严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同时,积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全力做好犯罪预防工作。庭审中,公诉人充分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当庭真诚悔罪;庭审外,检察机关以该案为题材制作“守护舌尖上的安全”短视频,并通过检察公众号、政府公众号等平台发布,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提示消费风险,多维度、多举措展现检察机关依法有力保障人民群众“舌尖安全”的坚定决心和能动作为。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