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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STO租船韩国股份有限公司(STO CHARTERING KOREA CORPORATION)与丰益贸易(亚洲)有限公司[WILMAR TRADING (ASIA)PTE. LTD.]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3-07-02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韩国STO公司所属“STO AZALEA”轮装载散装棕榈酸化油自马来西亚运往中国。提单载明托运人为新加坡丰益公司,收货人凭新加坡中向石油公司指示,通知方为华东中石油公司。提单正面载明租约并入提单,提单和租约均约定了仲裁条款。船舶抵达卸货港后,收货人拒绝提货。STO公司向南京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丰益公司、中向石油公司、华东中石油公司赔偿在目的港无人提货造成的滞期费以及船舶营运损失。
【裁判结果】
南京海事法院受理案件后,主持各方当事人线上听证、调解,仅用43天便促成本案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船舶在其他港口卸货,STO公司向海事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均来自《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成员国,韩国船东主动选择我国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其他当事人也未就仲裁条款效力问题提出管辖异议拖延诉讼,新加坡当事人积极参与海事法院主持的线上听证及调解,表明我国海事司法得到越来越多外国当事人的信赖和认可,充分彰显了我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海事法院积极回应司法需求,充分利用智慧法院成果,仅用43天妥善化解纠纷,让滞港近两个月的“海上油仓”安全卸载并重新起航,是我国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打造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的生动例证。
【一审案号】(2022)苏72民初1300号
——《2022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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