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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沂法院双塘法庭审结一起因买卖葡萄引起的纠纷。
2022年7月,经经销商史某介绍,批发商魏某订购王某种植的阳光玫瑰葡萄,约定价格12.5元/斤,并向王某支付5万元保证金。当月,魏某采摘部分葡萄并结清货款后,要求王某将葡萄外包装摘下晾晒以增加糖度。8月初,魏某通知王某,其不再采摘葡萄,剩余葡萄由王某自行处理,魏某按差价1.5元/斤补偿王某。月底,王某将剩余葡萄出售情况明细单发送给史某。经史某协调,王某同意向魏某退还1万元保证金。魏某不同意,向新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全部保证金。王某提起反诉,要求魏某赔偿剩余损失。新沂法院依法驳回魏某起诉,要求王某折抵保证金后再向魏某返还1114元。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院审理:
补差价再赔1万元,保证金折抵
法院审理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魏某向王某订购葡萄、支付货款,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022年7月,魏某向王某转账5万元订购葡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魏某未能按约定全部采摘王某的葡萄。魏某通过史某从中协商,双方达成新的意见,即补固定差价1.5元/斤以弥补王某的损失。结合证人证言、史某的陈述及双方的陈述,王某剩余葡萄的总量未超出当地葡萄大棚的平均产量,单价亦符合当时的市场价格,新沂法院确认王某剩余葡萄总量为2.5万余斤。按约定,魏某应向王某支付差价3.8万余元。受市场波动,王某实际损失高于双方约定的差价。王某提出反诉要求魏某赔偿剩余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经核算,王某剩余葡萄实际处理价格高于约定违约金,综合考虑双方的违约程度及合同履行的情况,新沂法院酌定由魏某支付差价3.8万元后,再赔偿王某1万元。两相折抵后,王某应向魏某返还保证金1114余元。
法官说法:
按约履行义务,避免更多损失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后,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存在违约行为,当事人可以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违约金低于或者高于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或者减少。本案中,综合考虑双方的违约程度及合同履行的情况,新沂法院判令魏某补差价再赔1万元,保证金折抵。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已生效,达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当前正是葡萄上市的时节,提醒广大农户,要按约履行买卖合同义务,避免在交易过程中产生不利后果。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