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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汇编】
为继续支持公共交通发展,现将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新增30】【问题32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2号),享受优惠的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停车场是否包含对外开放的收费停车场?
答:根据公告规定,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享受优惠的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停车场是指专门用于停放公交和客运车辆的场所。对外开放的收费停车场主要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并收取费用,不属于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的范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新增31】【问题32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2号),道路客运站的候车室内部分区域出租作为便利店、餐厅、特产商店等,能否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答:公告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候车室作为站务用地,可按规定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但其内部出租的用于商业经营的土地不属于公告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新增32】【问题32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2号)第二条所指“生产辅助用地”具体包括哪些?
答:根据交通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20),汽车客运站生产辅助用地包括汽车安全检验台、车辆清洁清洗处、车辆维修处等辅助汽车客运生产的用地。城市公交站场和道路客运站场生产辅助用地范围可参照上述标准。
【新增33】【问题32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2号)第一条规定,“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因城市规划等原因停止使用且未做它用,企业能否按文件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旨在支持公共交通发展。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因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导致土地不再用于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的,不能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第一条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二、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包括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属设施)、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含单独的综合维修中心、车辆段)以及线路用地,不包括购物中心、商铺等商业设施用地。
三、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是指依规定批准建设的,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不包括旅游景区等单位内部为特定人群服务的轨道系统。
四、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