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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串通投标 风险排查 完善机制 异地协作 党建+合规
【要旨】
对于因民营企业内部竞标管理制度不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而实施串通投标的涉企案件,检察机关深入企业“望闻问切”找准“病灶”,助力企业完善机制、合规经营。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理念,通过跨区域协作,线上线下联动开展监管考察,切实解决异地企业合规监管难的问题。在办理涉企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探索“党建+合规”监督管理新模式,助力企业在整改重塑后行稳致远。
一、基本案情
江苏省南京市J公司系江苏省监理行业龙头企业,洪某某系该公司副总经理、某事业部负责人,在事业部范围内代表该公司开展投标工作。无锡市W公司、盐城市Y公司均系国家监理甲级资质单位。尹某某系W公司副总经理,邵某某系Y公司总经理助理,二人均负责公司部分招投标工作。
2018年6月至2020年11月,为让J公司中标合肥市四个监理招标项目,洪某某联系尹某某、邵某某以串通报价、陪标公司放弃答辩环节等方式进行围标。W公司陪标人员共计收取8万元陪标费;Y公司因与J公司有业务往来,仅收取标书制作费等基础费用,未收取陪标费用。后四个项目参与竞标的公司数均刚达到开标条件且均为J公司中标并实际监理,中标金额共计3674万元。经回访,该四个项目已有三个项目顺利完工,其中两个项目分别获评“国家优质工程奖”“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
2021年7月,安徽省长丰县公安局以洪某某等5人涉嫌串通投标罪向安徽省长丰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1月,检察机关启动涉案3家公司的合规考察工作。2022年6月,合规考察结束。经公开听证,长丰县检察院依法对5名涉案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1. 实地走访,全面审查案件事实。长丰县检察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发现该起案件并非职业串标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涉案3家公司分布于江苏省三个地市,均为当地行业内领先企业,资质优良,因涉案项目对投标公司资质要求高,为达到开标条件,J公司联系W公司、Y公司对四个监理项目进行“围标”。进一步走访了解,涉案项目完成情况良好,未发生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涉案3家公司在册员工达3000余人,均在当地带动较多劳动力就业,企业社会贡献度较大。此次串通投标行为,暴露出涉案企业法律意识淡薄,且在招投标管理方面均不同程度上存在诸多风险隐患。在全面掌握案件事实、充分评估办案影响后,长丰县检察院决定通过开展合规工作,帮助企业“祛病强身”。
2. 两地联动,依托协作机制开展异地合规。因主要涉案企业J公司注册地、生产经营地位于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长丰县检察院积极利用跨区域检察协调机制开展合规考察。2021年11月,依据《长三角区域检察协作工作办法》的规定,长丰县检察院委托建邺区检察院协助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第三方监督考察工作。通过签署四方协议,确立由长丰县检察院发起、建邺区检察院协助、建邺区第三方监管小组执行的合规考察异地协作模式,由建邺区检察院实时动态跟进监督整改进度和合规计划执行情况。
3. 对症施策,确保整改方案切实可行。为切实帮助企业建立招投标领域有效可行的合规管理制度和内控机制,长丰县检察院深入剖析涉案企业存在的违规风险点。发现公司未建立健全的投标合规管理制度,现有相关规定流于形式,缺乏有效的执行、监督、问责机制;招投标审批流程设计不科学,各业务部自主办理招投标事项,未体现出内部制衡的要求;未设置招投标专项事后审计、监督流程,没有将招投标领域员工行为规范与公司奖惩机制挂钩。针对上述风险点,长丰县检察院向涉案企业制发《合规风险提示函》,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整改建议。按照以全面合规为目标,专项合规为重点的原则,长丰县检察院要求主要涉案企业在全面排查风险点的同时,充分识别与串通投标相关的其他法律风险。为确保计划的可行性、有效性,长丰县检察院还建议J公司依托公司机构设置,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基层党组织在合规整改中的监督、引领作用。
4. 严格监管,督促企业有效整改。合规整改期间,两地检察院及第三方监管小组多元化采用飞行检查、访谈、文本审阅、抽样分析等评估方式对涉案企业进行监管考察。主要涉案企业J公司相继制定包括《投标合规管理实施细则》《投标廉洁保证金制度》在内的诸多投标规范文件,使公司投标工作做到“合规有流程,审查有留档,责任到个人”;建立了有效举报及奖惩机制通道,并多次在员工内部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法律知识宣传。此外,J公司在长丰县检察院的建议下,创新推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双线作战”,解决合规内部监管难题。由公司党总支牵头成立合规监督活动小组,党总支书记任组长。监督小组每月例行对公司经营部的投标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党内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2022年6月,长丰县检察院经考察评估及公开听证,认定涉案3家企业合规整改有效,依法对涉案企业及相关人员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为保证企业内控机制持续有效运行,长丰县检察院对主要涉案企业J公司开展了近一年的跟踪回访。回访发现,企业所有投标项目均严格按照已搭建的竞标管理制度审批和运作,经营业务不断提升。2023年初,J公司还开拓了海外市场,发展势头良好。
三、典型意义
1. 注重剖根析源,助力企业建章立制。针对非典型性串通投标案件,检察机关通过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深入了解涉案企业在内部竞标管理制度上存在的漏洞和隐患。为避免办了一个案子、垮掉一个企业,检察机关指导企业开展合规建设,帮助企业建立有效可行的招投标管理监督机制。通过制度的建立、理念的更新,推动企业行稳致远,继而带动行业规范和进步。
2. 探索跨省协作,打破异地监管壁垒。针对涉案企业注册地、生产经营地与犯罪地分离的实际情况,检察机关探索构建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异地协作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实现检察资源有机整合,做到异地监管同频共振。在有效破解企业合规异地监管难题的同时,依法平等保护外地民营企业,取得良好的办案质效。
3. 强化党建引领,助推企业整改提质增效。针对设立基层党组织的民营企业,检察机关引导涉案企业建立“党建+合规”管理新模式,激活民营企业发展内生动力。该模式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引领作用,能够有效防范业务经营风险,提升整体内控水平。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