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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生效裁判监督 外嫁女 土地权属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基本案情】
张某甲原系江苏省某镇某社区居民,其父母曾建有瓦房四间,并育有四女,后四女因婚嫁户口均从某社区迁出。张某甲父母先后去世。2005年,某社区将张某甲父母的宅基地、承包地收回,重新发包给张某甲堂兄张某乙经营并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某市人民政府向张某乙户颁发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07年3月,张某甲离异后,户口迁回某社区。2013年5月,张某乙夫妇将张某甲父母所建房屋拆除。张某甲等四姐妹将张某乙夫妇诉至法院,要求恢复房屋原状,未获法院支持。后张某甲的其他姐妹均出具书面申明,自愿放弃继承权。2015年12月,张某甲向某镇政府递交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申请书,请求确认其父母原宅基地、承包地的土地使用权归其享有,确认张某乙与某社区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2017年3月,某镇政府对张某甲的确权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张某甲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土地已被某社区收回并发包给张某乙承包经营,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受案范围,某镇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张某甲可依法另行寻求权利救济,遂判决驳回张某甲诉讼请求。张某甲提出上诉、申请再审,均未获支持。张某甲不服,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经审查原审卷宗,检索关联案件,实地走访调查,查明:自2013年以来,张某甲因案涉房屋及土地争议提起财产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返还、土地登记行为违法等13件民事、行政诉讼,其诉求均未获支持。相关生效判决虽已确认张某甲因继承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亦指出某镇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张某甲多年反映的宅基地被侵占问题妥善做好协调工作,但均未对该问题作出具体明确的裁决,导致案涉争议始终“诉而不决”。目前案涉社区已整体搬迁,张某甲回其父母原宅基地处重新申请建房不具有现实可能。张某甲常年在外务工,居无定所,多次诉讼实质是为求得其今后回原籍生活的“容身之所”。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不属于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受案范围,终审判决并无不当。但某社区未经张某甲等法定继承人同意,以自然闭户处理收回案涉土地,侵犯了张某甲等人的继承权,且张某甲户口迁回某社区后,作为村民亦应享有相应宅基地使用权。案涉争议持续近十年,历经多轮诉讼,张某甲的合法权益一直未能得到有效维护,且有引发新诉讼的可能,两级检察机关遂决定一体开展化解工作,彻底解决其多年“程序空转”难题。
某市人民检察院致函某镇人民政府,指出张某甲权益受到侵害客观存在,镇政府应重视张某甲合理诉求,处理好当事人房屋土地问题,避免争议激化上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同时,向当地妇联通报该案情况,共同至某镇政府开展化解工作。镇政府充分听取检察机关和妇联意见后,召集政法综治中心、某社区等部门商讨解决方案,最终确定张某甲可凭村民资格,以拆迁安置价格购买一套安置房用于解决居住问题。同时,检察机关向张某甲说明重新建房已不现实,应尽早从诉累中解脱,开始新生活。张某甲感受到人民政府的诚意,同意某镇政府方案。2022年10月11日,张某甲与某镇政府签订和解协议,张某甲向检察机关撤回监督申请。该案的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在办理争议历时长、关联诉讼多、民行交叉的涉损害“外嫁女”权益案件时,检察机关针对“案结事不了、程序空转”等问题,坚持人民至上、检察为民,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准确把握法律关系实质,统筹考虑法理情,综合运用实地走访、工作函告、协同属地妇联共同化解争议等方式“一揽子”化解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切实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