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离开现场”是常见的保险免责条款,但是在驾驶员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而离开的情形下,还能否适用前述免责条款?
近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认定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
2020年8月,田某为涉案重型货车在甲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三者险,保险合同中约定:“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现场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1月,田某驾驶涉案重型货车时与吴女士驾驶的客车剐蹭,两车出现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田某驾驶车辆离开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田某负全部责任,吴女士无责任。
随后,承保吴女士客车的乙保险公司对吴女士的车辆损失进行理赔,依法获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便起诉要求甲保险公司及田某承担赔偿责任。
甲保险公司称田某在事故发生后驾驶车辆离开了现场,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情形,因此甲保险公司主张不承担三者险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事故发生后,田某驾车驶离现场的行为是否属于双方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本案中,田某在接到交警部门的电话后,及时前往交警部门积极配合进行事故认定,交警部门也未对其驶离现场的行为作出否定性的评价。同时根据事故发生时的道路通行情况、涉案车辆情况、车辆碰撞的部位、事故发生前后车辆是否正常驾驶等情况,结合田某是否存在逃避责任的必要,可以认定,田某事发时确系不知事故发生,其主观上不存在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客观上也未因驶离现场导致扩大损失。甲保险公司认为,只要驾驶人存在事故发生后驾车离开这一行为即符合免除赔偿责任情形,但是若驾驶人对事故的发生未察觉或明知,则客观上无法采取措施,因而不宜将该免责条款简单理解为只要驾驶人驶离事故现场即可免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因案涉交通事故的责任车辆仍处于甲保险公司三者险的保险期间内,一审法院判决甲保险公司在三者险限额内向乙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宣判后,甲保险公司提起上诉。
徐州中院审理后认为,依据免责条款“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的具体内容,“遗弃”指存在主观故意,那么与“遗弃”并列的“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也应当是指驾驶人主观存在故意,即明知发生事故却驶离现场。况且若驾驶人根本不知道发生了事故,仅考虑客观上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驶离现场的事实,而不考虑驾驶人的主观认知情况,亦有违保险合同的订立目的。故在对案涉条款约定内容存在不同理解的情况下,应当对涉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的“离开现场”进行限缩解释,以更好地实现合同目的,平衡各方利益。徐州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2024年7月16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