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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环保、成本低……近年来,电动车作为一种新能源车,渐入大众视眼,并逐渐被大众所接受,成为燃油机动车的替代品。然而,不少地方仍出现电动车虽被认定为“机动车”,但无法投保交强险的尴尬。启东的施某就因驾驶被认定为“机动车”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面对伤者的赔偿请求,其欲哭无泪“是保险公司不给上交强险,为何还要我个人承担损失赔偿?”近日,启东法院审结了该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13日,施某驾驶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经过某一路段时,与在该路段行驶的由袁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袁某受伤。启东市交警队对该起事故认定为:施某和袁某承担同等责任。同时作出认定:施某驾驶的‘金彭’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袁某驾驶的系车牌号为苏FXXX号的电动自行车。
事故发生后,袁某被送往医院就诊,并花去医疗费,其伤情经鉴定构成两处十级伤残。为此,袁某要求施某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施某抗辩,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其驾驶的车辆属于机动车,但该机动车类别是属于目前社会形态中的一种特殊类别,无法购买交强险,袁某的损失应按照事故责任的比例承担。同时,施某亦提供了其向多个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交强险,但多家保险公司均未同意施某投保请求的证据材料。
法院审理
启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施某与袁某就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施某作为交通事故的侵权人,应对袁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至于施某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责任比例,考虑到其驾驶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已经有权部门认定为机动车,但鉴于我国目前低速电动车在车辆登记管理以及交强险的承保上尚处于落后状态,如因非可归责于车辆所有人的原因而无法投保交强险,其亦无法得到交强险的社会保障,判决其违反法定义务(即投保交强险)而承担交强险的民事责任,有失公允,故认为侵权人宜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因袁某在事故发生时驾驶的系电动自行车,综上,在对袁某的损失进行合计后,法院判决施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一般情况下,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对已经明确事故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以及商业险范围内先予赔偿。即便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法律亦赋予了保险公司先予代为赔付的责任,目的在于维护作为弱势群体的伤者的合法权益。但对于本案中这类虽被认定为机动车,但无法投保交强险的电动车,应“特殊对待”。根据国家对机动车的登记制度,未被列入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车,是不能进行注册及上牌的。市场上不少产品在生产出来后,未经国家批准合格,车管部门不予上牌,并严禁上路行驶。车辆既然无法上牌,保险公司亦会对电动车的投保申请予以拒保。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涉及损失赔偿时,应对侵权人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数额较为合理。在此提醒注意,在购买电动车前,应认准国家工信部《公告》上的产品目录,或者前往车管所及保险公司咨询能否上牌或能否投保。对工信部《公告》目录以外的电动车,应谨慎购买、谨慎驾驶。
——来源:2024年7月24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