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南通通州男子施某骑车下桥转弯时,被前一天经过的货车散落的煤渣绊倒,导致受伤治疗。货车驾驶员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呢?日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货车司机吴某对施某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内赔偿,后南通中院二审法院维持了该判决。
一块煤渣引发的交通事故
2021年12月,原告施某在下桥转弯时,其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车轮与路面的深色“小石子”发生摩擦侧滑,导致施某摔倒并造成左手肘骨折。后经交警部门研判,散落物系事故发生一天前吴某驾驶的货车车尾处散落的煤渣。因无法确认煤渣对造成施某摔倒的参与程度,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交警部门未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施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吴某与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吴某对监控视频显示的其货车尾部抛洒煤渣予以认可,但考虑到事故地点地面夹杂其他石子与黄沙,且附近经常有大货车经过,可能是其他车辆的抛洒物导致了施某摔倒,吴某主张其抛洒物并不必然导致施某摔伤。
保险公司补充说明,事故发生时吴某货车不在现场,同时,施某在两轮电动车上加装棉挡罩势必会影响操控及驾驶,与其伤情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主张酌情减轻在交强险外的赔偿责任比例。
就是这块煤渣惹的祸
法院查明,事发前吴某曾两次驾车途径事故地点时均有抛洒行为,且未及时清理,其所驾驶的车辆系事故发生前存在明显抛洒物的最后车辆。后承办法官通过现场调查并结合施某在交警部门的陈述,发现造成施某摔倒的抛洒物与吴某驾驶中抛洒物的轨迹高度一致。
综上,法院认定,吴某在驾车过程中未采取措施导致煤渣抛洒路面,亦未采取补救措施,其行为影响了道路通行安全,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足以认定其抛洒行为与施某的摔倒具有因果关系。而施某作为路段附近常住居民,对该路段的路况明确知晓,应谨慎驾驶,但其在途径时仍未仔细观察注意避让,且其电动车安装挡风棉被,影响了其对路况的判断,导致不能及时反应,故施某对其自身摔倒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吴某对施某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内赔偿。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维持原判。
交通事故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本案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交警部门未能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情况下,法院根据事故双方是否存在过错,以及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来确定责任比例。
法官提醒,广大货车司机在行车前务必要对车辆装置固定情况进行检查,避免发生危险造成侵权。无论驾驶的是二轮电动车还是机动车,大家在驾驶过程中,都应当集中注意力、仔细观察,从而规避交通事故风险。
——来源:2024年10月8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