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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养老是每个家庭都绕不开的话题。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实施,有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提前为自己安排养老规划。然而,当事先选定的监护人无法照顾自己或者不愿照顾自己时,已经签订的监护协议该怎么办?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解除《意定监护协议》的案件。
【案情回顾】
年近九旬的李老太养育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老伴、小儿子、女儿相继离世后,李老太无奈住进了敬老院。可是,敬老院的生活着实让李老太不习惯,她与大儿子王某、小儿媳妇吴某商量,希望他们将自己接出敬老院。
2022年9月,李老太与大儿子王某签署了一份《意定监护协议》,约定由大儿子担任李老太的监护人,负责李老太的一切事务。小儿媳妇吴某也在协议上签字认可。
协议签订后,王某将李老太接回了家。原本以为可以在大儿子家安享晚年,可令李老太没想到的是,大儿子将自己接回家之前没有和儿媳妇商量。李老太住在大儿子家后,与儿子、儿媳妇的大小矛盾不断,住着也不开心。
2024年1月,李老太搬到了外孙女蔡某家居住至今。
李老太觉得自己和外孙女一家关系融洽,外孙女也愿意照顾自己,就想将自己的监护人由大儿子变更为外孙女。于是,李老太诉至金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与大儿子王某解除2022年9月签订的《意定监护协议》。
审理中,人民法院依法追加了吴老太的小儿媳妇吴某作为本案第三人。
王某辩称,当初是因母亲要求才签订的《意定监护协议》。协议签订后,自己将母亲接回家中照顾,平时吃穿用度从来没有亏待过母亲。母亲搬到蔡某家后,自己也多次尝试劝母亲回家,但她都拒绝了。所以,母亲不愿意继续跟自己生活,自己也很无奈,至于是否解除《意定监护协议》,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吴某述称,案涉的《意定监护协议》是李老太与王某在敬老院签订的。协议签完后,王某就把李老太接回家了,后来的事情自己就不清楚了。关于解除《意定监护协议》,李老太虽然年纪大了,但思路很清楚,尊重她的意见。
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一致确认李老太目前精神状态较好,能够正常交流。同时,人民法院当面询问了李老太的意见,其表示本次诉讼是自己的真实意思,希望以后由外孙女蔡某来照顾自己。
【以案说法】
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意定监护即指被监护人处于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下,自主决定监护之设立与内容等监护事务相关的监护形式。本案中,李老太与大儿子王某于2022年9月签订的《意定监护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根据法律规定,《意定监护协议》签订后,被监护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前,协议双方均有权解除协议。
现李老太要求解除《意定监护协议》,且在法庭组织的谈话中,她思维清楚、表达流畅,结合李老太目前居住照顾情况、当事人意见等事实,金山区人民法院对李老太要求解除其与王某签订的《意定监护协议》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酌情确定协议自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解除。
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意定监护是指被监护人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根据自己的意愿确定监护人,并与之订立书面协议,赋予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对自己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照顾和管理,代理自己作出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意定监护制度的确立能够充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他们意思自治,保障日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更有尊严、更符合自身心意地生活,更好地实现“老有所养”。
一、《意定监护协议》可以解除但有限制
意定监护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应运而生的一种制度,是法定监护、指定监护的有益补充,它超越了传统观念的血缘和婚姻关系,尊重和实现被监护人的自主意愿,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
《意定监护协议》本质上是一个民事合同,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根本遵从,但同时监护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监护权的本质属性是责任。因此,法律对《意定监护协议》的解除作出了明确规定。
《意定监护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但该任意解除权有行使期限的限制,即在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的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前,协议的任意一方当事人都有权解除《意定监护协议》;但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协议确定的监护人不再具有任意解除权,不能随意解除协议,仅在具有正当理由时才能主张行使解除权。
二、解除《意定监护协议》并不免除赡养义务
尽管随着社会的发展,老人的养老方式有了更多的选择,但是目前居家养老仍是主要的养老模式。因此,即使选择意定监护,老年人也多是与子女签订协议,以确定具体由哪个子女照顾自己。
根据法律规定,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因父母监护关系的变化而改变。因此,本案中李老太与大儿子王某签订的《意定监护协议》虽然解除了,但王某对李老太的赡养义务并未改变,他仍应当积极履行关心、关爱、照顾母亲的法定赡养义务。
三、赡养应关注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赡养父母,不仅需要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更需要精神上的慰藉。重视精神赡养,与物质上的赡养同等重要,有时甚至比之更加重要。因此,子女对老年人的赡养,不仅要保障他们的吃穿用度,更要尊重他们对自己晚年生活方式和生活圈子的选择,关心老人的心理变化和需求,多回家看看,多与父母聊聊天。
【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他人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订立书面协议事先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后,协议的任何一方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前请求解除协议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协议确定的监护人无正当理由请求解除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2024年10月16日,上海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