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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公司(化名)成立于2004年,在化工行业环保过滤毡、过滤袋等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甲丙乙公司(化名)成立于2018年,经营范围与甲乙丙公司存在重合,且其企业名称中的“甲乙丙”三字与“甲丙乙”完全相同,仅是将后两个字的位置进行了对调。甲乙丙公司认为甲丙乙公司主观上具有攀附甲乙丙公司企业商誉、明显“搭便车”的故意,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甲乙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甲丙乙公司立即变更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甲乙丙”字样,同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甲丙乙公司使用“甲丙乙”字号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中,对于广大公众而言,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时,案涉两家公司名称在整体视觉上并无显著区分,且二者业务均涉及环保领域,经营范围亦有部分重合。
甲丙乙公司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攀附甲乙丙公司商誉的故意,客观上足以产生混淆市场的作用,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对产品或服务的来源造成误认,进而损害甲乙丙公司正常的市场竞争利益,故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判决甲丙乙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甲丙乙”字样,且赔偿原告甲乙丙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40000元。
公司名称是公司商誉的主要组成部分,承载着公司的品牌价值,彰显着公司的社会形象,是公司成立后的无形资产和宝贵财富。市场竞争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任何市场主体不得不当攫取他人商誉,损害他人正常的市场经营利益。法官提醒,公司经营过程中应将重心放在品牌建设和核心竞争力提升上,通过技术创新、优化服务等方式赢得市场认可,进而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企业应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避免因侵权风险影响自身经营,共同构建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来源:2025年4月25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