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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物流公司经授权在特定区域内经营某订餐平台的即时配送业务。张某经某物流公司同意注册为某订餐平台的骑手,接受该物流公司指派的订单配送任务,并由该公司发放工资。某物流公司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雇主责任险,含“配送人员意外险及个人责任保险”,雇员名称为张某。张某通过某订餐平台接单,驾驶电动自行车送餐途中,与陈某发生碰撞致陈某骨折。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某物流公司、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
裁判结果及理由
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陈某保险金,不足部分由某物流公司赔付。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某物流公司投保的雇主责任险所包括的“个人责任保险”,保障范围是骑手造成的第三者损失,以骑手或其用工单位等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属于明确的财产保险中责任保险类别。依据前述规定,保险人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从减轻各方当事人诉累、发挥保险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功能考虑,判令某保险公司在本案中直接向陈某赔偿保险金。
关于保险赔偿金不足部分的赔偿义务主体。根据张某在某订餐平台的骑手基础档案信息载明其所在的“代理商”为某物流公司,某物流公司向张某发放工资等事实,应当认定张某接受某物流公司劳动管理,交通事故发生时张某系执行某物流公司工作任务;某物流公司对保险赔偿金不足部分向陈某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外卖骑手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第三者损害,企业购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保险法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受害方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条件已成就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保险公司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以更好发挥保险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功能,及时有效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保险赔偿金不足部分,受害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十五条第一款,请求指派工作任务的企业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企业有证据证明劳动者致人损害的行为与执行工作任务无关的除外。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典型案例》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