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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姓名权 冒名登记 残疾人权益保护 支持起诉
【基本案情】
邹某萍系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某村村民,患有遗传性精神疾病,无固定工作。2024年3月,邹某萍住所地村委会通知邹某萍,在复审低保相关人员身份信息时,发现邹某萍自2021年2月起担任了某针织公司的监事。根据《江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相关规定,邹某萍父亲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将因其担任监事而被取消。邹某萍告知村委会自己从未担任过任何公司的监事,对登记为某针织公司监事一事毫不知情。2024年4月,邹某萍在村委会帮助下,向江西省分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他人冒用邹某萍姓名,登记为该公司监事,请求江西省分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撤销邹某萍在某针织公司的监事登记。江西省分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称未经某针织公司申请或提供充分的证据,无法办理监事登记变更手续。邹某萍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登记的信息,多次联系某针织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某兵,但电话均无法接通,邹某萍诉讼维权陷入困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受理及审查情况。2024年4月26日,邹某萍向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初审认为,邹某萍患有精神疾病,诉讼能力偏弱,无法正常向法院主张诉讼权利,符合支持起诉条件。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重点围绕邹某萍是否被冒名登记为监事、某针织公司经营状况和身份信息等进行审查,并开展一系列调查核实工作。一是向江西省分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某针织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和监事身份信息档案。查明,某针织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提交的登记申请书、股东出资情况表、设立协议书中均无邹某萍签名,邹某萍不是某针织公司的设立人和股东,该公司的监事身份信息档案中无邹某萍的电子签名和人脸识别影像资料,相关材料系某针织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某兵签署。二是向某针织公司住所地居委会、江西省分宜县税务局、江西省分宜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了解某针织公司经营状况、身份信息和邹某萍社会保险参保情况。查明,某针织公司登记的住所地信息不实,法定代表人已经失联,停止纳税多年,某针织公司没有为邹某萍缴纳社会保险,邹某萍不是某针织公司员工。三是实地走访邹某萍家庭,了解邹某萍的生活状况和主要诉求。查明,邹某萍和父亲均患有遗传性精神疾病,生活十分困难,邹某萍父亲是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由于临近低保复审截止期限,邹某萍撤销监事登记的诉求特别强烈。
处理结果。在加强支持起诉工作的同时,为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围绕分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商事登记管理职责、商事信息审查义务释法析理,告知检察机关查明事实和错误登记可能造成后果,积极推动江西省分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动撤销邹某萍的监事登记。2024年7月11日,江西省分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了邹某萍的监事登记。同日,邹某萍向检察机关撤回支持起诉,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终结审查。2024年7月25日,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电话回访邹某萍,确认其父亲低保复审已通过。
制发检察建议。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围绕办理本案中发现的商事登记信息不实、监管审查不严等苗头性问题,运用大数据模型由点及面对分宜县辖区内2019年以来注册登记的公司信息进行比对核查,发现58家公司的商事登记信息存在手续不全、住所地信息不实、董监高交叉任职等不规范情形。2025年3月26日,针对市场监管中商事信息审查不够严实、登记程序不够规范、监管不够有力等问题,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向江西省分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江西省分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采纳了检察建议,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整改。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姓名权纠纷案件中,对于冒名登记等严重侵害姓名权的违法行为,尤其是残疾人等弱势群体被冒名登记的,检察机关应当综合运用支持起诉、调查核实等方式加强监督,依法保护当事人姓名权。姓名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其一旦被侵犯,可能随之导致其他人格权、财产权受到损害。近年来,随着市场主体登记手续逐步简化,冒用他人姓名进行商事登记的行为屡有发生,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姓名权,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对姓名权的保护和利用,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第一千零一十四条等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本案中,邹某萍被他人冒用姓名登记为公司监事,因残疾无法有效行使诉权,而其父亲低保复审期限临近,需要及时撤销邹某萍的监事登记。检察机关对于此类冒名登记等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可通过支持起诉等方式,帮助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依法行使诉权;同时通过开展调查核实等工作,查明冒名登记相关情况,及时促推相关部门撤销错误登记,依法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姓名权等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检察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四批)》之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