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相关案例
交通事故后产生的间接损失应由谁承担?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5-22
【字体:    打印本页

2023年8月,被告徐某驾驶小型汽车由北向南行驶,因操作失误,与停在车位上的原告江某的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车头与路边绿化树木相碰,造成两车局部受损,路牙和绿化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就事故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原告江某将被告徐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车辆的实际损失参考公估报告的鉴定结论,在其他损失的认定上,承办法官查明本案仅涉及财产损失,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不予支持;关于租车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施救费、鉴定费、拆解费均以相关票据为准。

针对二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故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及施救费。而被告与其保险公司之间曾签订保险合同,根据相关商业保险合同条文约定,替代性交通工具的租车费、鉴定费及鉴定时的拆解费均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付范围,故法官判决由实际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生活中大多数人都会直接交给保险公司处理,认为只要车辆有保险,就与自己无关,这种想法是不可取的。广大朋友在驾驶机动车时,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时刻注意道路安全,以免发生交通事故。一旦与他人发生碰撞,第一时间报警,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来源:2025年5月22日,江苏法院网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