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小梦(化名)与某装修公司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装修公司为小梦房屋进行装修,合同附件上注明赠送晾衣杆。后装修公司设计师通过微信向小梦承诺赠送风暖浴霸、厨房卫生家具及前置过滤器。然而后期小梦找到装修公司要求其兑现此前的赠送项目时,装修公司却告诉小梦,上述赠送项目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其有权拒绝赠送。双方协商无果后,小梦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虽然合同文本上仅载有晾衣杆,但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装修公司对其他赠送项目又作了承诺。装修合同附带的赠送承诺不同于普通的赠与,应视为合同对价的一部分,系合同义务,装修公司不具有任意撤销权,应履行其相关的赠送承诺。鉴于双方已发生纠纷且装修公司已经撤场,双方合同履行已经终止。综合考虑本案情况,法院酌定核减工程款1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在实践中,尤其是消费领域,商家为促成交易往往会承诺赠送一定的物品,消费者也会出于对商家赠送物品的承诺而签订合同。在此情况下,不能将这种为了促成交易的赠与等同于普通的赠与,这种类型的赠与应视为合同义务的一部分,如果作出赠与承诺的一方不能按约履行赠与承诺,应视为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就本案而言,双方并非赠与合同关系,而是装修合同关系。装修中承诺的赠与项目,不构成单独的赠与关系,而应作为装修款对价的一部分,属于装修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所以不享有法定的任意撤销权。在该赠与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
法官提醒,装修合同履行周期长,事项繁多复杂,对于装修过程中出现的合同约定外的其他变更,最好进行书面确认,同时要妥善保管好合同原件、支付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以便纠纷发生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源:2025年5月26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