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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税案争议:下游企业,可否起诉上游税务机关的虚开发票认定?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5-28
案号:(2024)豫13行再8号
判决摘要:
本院再审认为,判断德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是否系利害关系人的关键在于案涉税务处理决定是否影响受票企业德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有关“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本案中,由于案涉税务处理决定认定南阳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德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从南阳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德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虽然不是案涉税务处理决定的行政相对人,但案涉税务处理决定对德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作为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德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案涉税务处理决定存在利害关系,德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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