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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典型案例:王某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再审改判无罪案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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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裁判文书网  

网址: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HSIbTIHYRKJpKKKJygKS9gDD+aG5XjB3BBedJCXNAxmTnhylvNVfu5/dgBYosE2guT+wDvh/8uXduG/uHcrOffh0QVaQcX1H6zm4EqFo5gejumuHthMCZ8x7EPDU1ZG6


裁判文书:

王某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等刑事再审刑事判决书.doc


裁判要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危害实质在于通过虚开行为骗取抵扣税款,对于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行为,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本案中,原审被告人王某团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安排策划济南某某公司、某某煤炭公司、山东某某公司三方进行银行资金流转,循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观上是为了将旧账转为新账、应对上级单位的年度审计,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三家公司在无真实货物购销交易的情况下,循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均已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纳税申报,整个流程环开环抵、闭环抵扣,并未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王某团的行为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王某团的行为不宜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原审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建议依法改判”的出庭意见和王某团及其辩护人关于“王某团主观上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未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恳请作出无罪判决”的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王某团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刑终84号刑事裁定和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王某团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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