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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相关规定,现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八批)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八批).wps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5年6月6日
【总局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八批)的公告》相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要求,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提高税收管理质效,更好地维护纳税人权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发了《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发了《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进一步优化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管理机制。对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专用车辆,通过《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纳税人购买列入《目录》的专用车辆可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二、本批《目录》基本情况
第十八批《目录》内容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新增车型,涉及此次共审查通过的193家企业的548个车型。第二部分为撤销车型,涉及63个吸引压送车车型,撤销原因如下,2024年12月31日,《专用汽车和专用挂车分类、名称及型号编制方法》(GB/T 17350-2024)发布,将吸引压送车的定义调整为:装备有真空泵、空压机、除尘过滤系统、真空吸引装载系统等装置,能对干燥粉粒物料进行真空吸引装料和卸料,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运输干燥粉粒物料的运输类专用汽车。按照上述标准要求,吸引压送车首次明确为运输类专用汽车,而不再属于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因此,将63个型号的吸引压送车产品从《目录》中撤销。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符合条件的专用车辆如何申请列入《目录》?
对于拟申请列入《目录》的车型,车辆生产企业、进口车辆经销商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按要求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提交申请材料。
(二)未通过技术审查如何处理?
未通过技术审查是指申请人通过申报系统提交相关资料,由于不符合《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技术要求》规定、材料提交不全、填写有误等原因,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给予“不通过”结论的情形。对于未通过技术审查的情况,若申请人不认可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可以通过申报系统随时重新申报;在重新申报时,可对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提出自己的意见,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装备中心重新给予技术审查结论。若申请人仍不认可装备中心重新审查结论,可以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12381公共服务电话平台咨询、建议、投诉,或者以信函的形式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反映相关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照程序予以办理。
(三)列入《目录》专用车辆如何办理免税?
根据规定,对于列入《目录》的车型,申请人可在所生产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税务机关依据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5年5月6日生产一台专用车辆,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十八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购买该专用车辆的B纳税人可凭免税标识及其他资料依法享受免税政策。
(四)《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如何办理免税?
根据规定,《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可以凭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
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5年5月6日销售给B纳税人一台未列入《目录》的车辆,A公司上传车辆电子信息时未标注免税标识。之后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十八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在第十八批《目录》发布后,A公司可以修改B纳税人所购车辆的电子信息,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上传。B纳税人可凭免税标识及其他资料依法享受免税政策。
(五)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后专用车辆纳入《目录》如何处理?
实行《目录》管理后,如果纳税人购买了专用车辆并缴纳了车辆购置税,之后该专用车辆列入了《目录》,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可凭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退还纳税人已缴税款。
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5年5月6日销售给B纳税人一台未列入《目录》的车辆,B纳税人购车后缴纳了车辆购置税,之后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十八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第十八批《目录》发布后,可以修改B纳税人所购车辆的电子信息,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上传。B纳税人可凭借免税标识及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六)从《目录》或《清单》撤销的车型,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还可接收该车型带有免税标识的车辆电子信息吗?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相关变化,适时调整《技术要求》、《目录》和《清单》。从《目录》或《清单》中撤销的专用车辆,自撤销公告发布之日起,工业和信息化部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不再接收该车型带有免税标识的车辆电子信息。
举例说明:2025年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目录》撤销了C公司所生产的A车型,C公司在2025年5月8日上传A车型的车辆电子信息时仍标注了免税标识,此时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将不再接收A车型带有免税标识的车辆电子信息。
(七)从《目录》或《清单》撤销的车型,是否能继续享受免税政策?
第十八批《目录》公告发布后,只允许有免税标识的撤销车型车辆享受免税政策。
举例说明:2025年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目录》撤销了63款吸引压送车车型。A公司生产的吸引压送车车型虽然在63款撤销车型之中,但A公司5月6日之前生产的,且有免税标识的吸引压送车,在2025年5月6日及以后仍可以继续享受免税政策;A公司在2025年5月6日及以后生产的吸引压送车,因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将不再接收该车型带有免税标识的车辆电子信息,所以无法享受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