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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鱼”换香烟?变相赌博难逃法网!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6-18
李某本是一名蟹农,虽然辛苦,但凭借辛勤的劳作,日子过得还算可以。某日,李某无意中在网上刷到一条“捕鱼机来钱快、收益高”的消息,为赚“快钱”的他便动起了歪脑筋。随后,李某找到好友冯某,以可以帮助吸引客流量为由在其经营的台球室内摆放了2台捕鱼机。一段时间后,李某发现“生意”不错,便陆续在多个乡镇的台球室、超市、饭店等场所摆放捕鱼机。这些机器表面以“扫码充值玩游戏”为噱头,实则是具备退分等赌博功能的赌博机,玩家通过扫码“上分”进行“捕鱼”,获得的积分可以兑换机器里面的香烟,兑换的香烟还可以跟李某兑换成现金,由此形成完整的赌博链条。短短一年多的时间,李某累计收取赌资300多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罪,且情节严重。考虑到李某具有立功、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从宽处理,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本案中的“捕鱼机”从外观上看是普通的游戏设备,但因其具备退分等赌博功能,且以香烟为奖品或将玩家获得的香烟予以回购,应当认定为赌博机。李某因一时贪欲走上犯罪的道路,特别是尝到“甜头”后变得越发肆无忌惮,摆放赌博机的场所涉及兴化及周边市区的多个乡镇,扫码“上分”近7万笔,赌资达300多万元,看似赚的“盆满钵满”,实则“竹篮打水一场空”,最终落得个身陷囫囵的悲惨下场。
任何妄图通过赌博机或者其他赌博活动非法牟利的行为,都将付出法律代价,切勿心存侥幸。对场地经营者而言,应拒绝为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提供便利,避免沦为犯罪“帮凶”。对社会公众而言,参与赌博不仅危害个人及家庭,更会助长违法犯罪土壤,唯有远离赌博、拒绝参与,才能守住法律和道德底线。
——来源:2025年6月18日,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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