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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税法研究:数据资产的税务处理,面临哪些实际问题?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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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数字经济迅猛发展,我国已将“数据”列为生产要素,“数据”已经从投入阶段发展到产出和分配阶段。2023年8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明确企业使用的数据资源,如果符合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用途或状态不同分别计入“存货”“无形资产”和“开发支出”等项目。截至2024年底,我国披露数据资产计入财务报表的上市公司已经达到100家,入表金额增长到22.5亿元,这表明数据资产入表正从初期试点走向规模化实践。

但是,数据资产类型繁多,且价值难以准确计量、容易发生大幅波动,与传统意义的存货、无形资产显著不同。数据资产的会计核算尚不成熟和完善,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也未增加有关数据资产的政策调整,因而在当前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难免出现一些疑问:

一是企业内部取得归类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产,相关支出能否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二是企业发生数据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应当提供哪些真实性证据?

三是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数据资产,企业所得税法没有区分使用寿命确定和不确定的情形,是否一律按直线法摊销并税前扣除?

四是如何防止数据资产沦为利润转移的避税工具等?


——来源:2025年6月25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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