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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问答
问:中国境内企业在德国租赁仓库,向德国企业支付租赁费,是否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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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中国境内企业在德国租赁仓库,向德国企业支付租赁费,已知中国与德国签订了《中德避免双重征税协议》。

 

问题:

境内企业是否需要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结论:境内企业租赁德国企业的仓库使用,无需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政策分析:

(一)关于增值税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2、增值税法

第四条第二项  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

1、是否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境内公司租用德国公司的不动产作为仓储、陈列或者交付等目的,不构成境内公司的常设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五项规定,租金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因此,该租金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2、税收协定如何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第六条 不动产所得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从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包括农业或林业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因此,德国对德国公司租赁不动产所得有征税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

一、我国对外所签协定有关条款规定与中新协定条款规定内容一致的,中新协定条文解释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协定相同条款的解释及执行;

二、中新协定条文解释与此前下发的有关税收协定解释与执行文件不同的,以中新协定条文解释为准

第六条 不动产所得

一、根据第一款规定,对于不动产所得,不动产所在国有征税权。

 

3、国内税收法律与税收协定有冲突,怎么办?

《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综上,境内公司租用德国公司的仓库使用,在不构成常设机构时,无需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研究热线:139 2191 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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