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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政策内容】
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投资额的10%抵免境外投资者当年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准予向以后结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税收协定中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税率低于10%的,按照协定税率执行。
【笔记:NOT最长不超过5年】
【总局解读第一条:在财税公告和征管公告出台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以下简称递延纳税政策)是否依然有效?
征管公告不影响递延纳税政策的效力,递延纳税政策相关文件继续适用。税收抵免政策是给予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的阶段性税收优惠,境外投资者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仍可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一)境外投资者、中国境内居民企业的概念
本公告所称“境外投资者”,是指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本公告所称“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居民企业。
【笔记:NOT中国境外居民企业】
(二)再投资时间的确认
境外投资者按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中列明的再投资时间当月,确认开始计算其持有该再投资的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第二条)
【总局解读第二条:如何理解“境外投资者持有再投资的时间”?
境外投资者以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中列明的再投资时间当月,确认开始计算其持有再投资的时间,以收回投资款与被投资企业按规定完成法律形式变更手续月份中较早的月份,作为停止计算境外投资者持有再投资的时间。
举例而言,2025年10月,境外A公司取得境内甲公司分配的利润,并全部增资于甲公司。2025年11月20日,境外A公司取得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列明再投资时间为10月28日。2030年9月3日,A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全部甲公司股权,甲公司当天完成股权变更手续,2030年11月1日,A公司收到股权转让款。A公司持有该再投资的时间为2025年10月至2030年9月,共60个月,符合再投资需连续持有至少5年(60个月)的要求。】
(三)税收抵免额度的确定
境外投资者在确定税收抵免额度时,可选择按再投资额的10%或者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的低于10%的股息征税比例计算。相关比例一经选定,在持有投资满5年(60个月)后收回投资并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时,不得再适用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的更低的股息征税比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第四条)
1、多处利润,分别计算
同一境外投资者从多个境内居民企业取得利润进行再投资,均符合税收抵免政策的,按利润分配企业分别归集计算税收抵免额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第五条)
【总局解读第三条:境外投资者再投资时,如何计算税收抵免额度?
境外投资者再投资时,区分以下两种情形计算税收抵免额度:一是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确定税收抵免额度时,可选择按再投资额的10%或者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的低于10%的股息征税比例计算。相关比例一经选定,后续收回投资时,不得再适用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的更低的股息征税比例;二是同一境外投资者有多笔符合条件的境内再投资的,应按利润分配企业分别归集税收抵免额度。
举例而言,针对情形一,2025年10月,境外A国B公司取得境内甲公司分配的利润1000万元,并全部用于增资于甲公司,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按照中国与A国税收协定股息条款,B公司可选择适用5%的股息征税比例。在确定税收抵免额度时,B公司可选择适用10%或5%的比例计算。如选择适用10%的比例,则该再投资税收抵免额度为100万元,2031年10月,B公司收回投资并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时,应就该再投资缴纳税款100万元,不得适用税收协定5%的征税比例。如一开始选择适用5%,则该再投资税收抵免额度为50万元,在收回投资时,应按照此前已确认的税收协定5%的比例计算缴纳税款50万元;如后续税务机关认定B公司不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并要求就该再投资对应利润缴纳100万元税款,纳税人可按补缴的税款相应调增其税收抵免额度。
针对情形二,境外A公司取得境内甲公司分配的利润500万元和乙公司分配的利润7000万元,全部再投资于境内丙公司且均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A公司归集的与境内甲公司相关的税收抵免额度50万元,归集的与境内乙公司相关的税收抵免额度700万元。后续,如境内甲公司向A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产生应扣缴税款60万元,则可以前述A公司归集的与境内甲公司相关的抵免额度50万元,抵减A公司应纳税额50万元,另有10万元需扣缴税款,不得用前述A公司归集的与乙公司相关的抵免额度700万元抵减。】
2、外币折算
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进行再投资的,按实际支付相关款项之日的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该再投资利润递延的股息所得企业所得税税额和税收抵免额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第六条)
【总局解读第七条: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进行再投资,如何计算税收抵免额度?
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进行再投资的,应按实际支付相关款项之日的汇率中间价将再投资金额折合成人民币,计算该再投资递延的股息应纳企业所得税和税收抵免额度。
举例而言,境外A公司2025年10月15日(当天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7)取得境内甲公司分配的利润1000万美元,并于10月20日(当天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7.1)全部再投资于境内丙公司且符合税收抵免政策。不考虑税收协定或安排的情况下,按实际支付投资款的日期,即10月20日的汇率中间价折算,A公司该再投资递延的股息应纳企业所得税和税收抵免额度均为710万元。】
(四)可抵免的应纳税额
本公告所称境外投资者可抵免的应纳税额,是指境外投资者从利润分配企业自利润分配再投资之日以后取得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笔记:抵后,不抵前】
【笔记:后税,不限权限性投资】
【总局解读第六条:如何理解“可抵免的应纳税额”?
境外投资者可抵免的应纳税额,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从同一家利润分配企业取得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所得类型为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取得所得时间在再投资时间之后。
举例而言,2026年3月,境外投资者A公司取得境内甲公司分配的利润,全部再投资于境内且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假设境外投资者选定适用10%的抵免比例,形成税收抵免额度100万元。2027年,甲公司向A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600万元,应扣缴税款60万元。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从甲公司取得,属于符合条件的所得类型,且取得时间在2026年3月之后。因此,A公司取得该所得应缴纳的税款属于“可抵免的应纳税额”。】
二、【条件】
本公告所称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第二条第一项)
(二)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境内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第二条第二项第一目)
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属于“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第二条第二项第二目)
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第二条第二项第三目)
境外投资者采取上述投资方式所投资的居民企业统称为被投资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第二条第二项)
(三)在境外投资者境内再投资期限内,被投资企业从事的产业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所列的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第二条第三项)
(四)境外投资者境内再投资需连续持有至少5年(60个月)以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第二条第四项)
(五)境外投资者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第二条第五项)
【笔记:直投,NOT转投】
三、【享受程序】
(一)取得《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符合本公告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应通过被投资企业经由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境外投资者名称、国别,被投资企业与利润分配企业名称及所在地,再投资时间、行业领域和金额等信息及相关凭证。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核实,并提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确认符合条件后,向被投资企业出具包含上述信息的带有全国唯一编码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等材料。被投资企业将相关材料提交境外投资者。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上述信息后,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并向商务部报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第六条第一款)
【笔记:一码一享受】
(二)提交相关资料
符合本公告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应按照税收管理要求向利润分配企业提供其符合政策条件的资料。利润分配企业根据境外投资者提供的资料可暂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扣缴该再投资利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在向境外投资者支付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减境外投资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境外投资者按照规定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应当填写《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附件),连同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利润分配企业申报抵减境外投资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利润分配企业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第七条第一项)
2、《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第七条第二项)
3、《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第七条第三项)
四、后续处理
(一)发生特殊重组的处理
境外投资者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抵免政策后,被投资企业发生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已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的,可继续享受税收抵免政策。
【笔记:不符合或未按特殊性重组处理的,不可继续享受——视为收回投资,补缴已享受的抵免税款】
(二)收回投资的处理
1、投资满5年后收回
境外投资者在投资满5年(60个月)后收回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投资的,其收回投资对应的境内居民企业分配利润,应在收回投资后7日内向利润分配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再投资税收抵免结转余额可抵减其应纳税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第五条第一款)
【笔记:收回投资时,余额可抵此前递延税款】
2、投资不满5年收回
境外投资者在投资不满5年(60个月)时收回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投资的,其收回投资对应的境内居民企业分配利润视为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境外投资者除按前款规定补缴递延的税款外,还应按比例减少境外投资者可享受的税收抵免额度。如境外投资者已使用税收抵免额度超过调整后抵免额度的,境外投资者应在收回投资后7日内补缴超出部分税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第五条第二款)
【笔记:补税+迟纳金】
【总局解读第四条:如何调整税收抵免额度?
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境外投资者不应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包括境外投资者持有再投资不满5年(60个月)收回全部或部分直接投资),需调整税收抵免额度。
举例而言,2025年10月,境外投资者A公司取得境内甲公司分配的利润1000万元,全部用于向甲公司增资,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假设境外投资者选定适用10%的抵免比例,形成税收抵免额度100万元。2027年7月,A公司收回其中的700万元再投资,除补缴递延的股息所得企业所得税70万元外,还应调减税收抵免额度70万元,调整后可抵免额度为30万元。】
【总局解读第五条:补缴税款时如何计算加收滞纳金?
境外投资者不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但实际享受抵免政策导致少缴税款的(包括境外投资者持有再投资不满5年(60个月)收回全部或部分直接投资需补缴税款),自享受税收抵免政策之日(即抵减税款当天)起加收滞纳金。
举例而言,2025年10月,境外投资者A公司取得境内甲公司分配的利润1000万元,全部用于向甲公司增资,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假设境外投资者选定适用10%的抵免比例,形成税收抵免额度100万元。2026年7月1日甲公司向A公司支付600万元特许权使用费,7月2日申报抵减60万元税款。2027年1月,A公司收回其中的500万元再投资,除补缴递延的股息应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外,还应将抵免额度调整为50万元,补缴已抵减税款(60万元)超过调整后抵免额度(50万元)的10万元税款,并自2026年7月2日起计算滞纳金。】
附注1:收回投资时点的确认
境外投资者享受再投资税收抵免政策后,从被投资企业减资、撤资,或者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以被投资企业完成股权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当月,确认停止计算其持有该再投资被收回部分的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第三条第一款)
境外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完成股权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前,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资产或从股权受让方取得股权支付对价的,以取得上述资产或者股权支付对价当月,确认停止计算其持有该再投资被收回部分的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第三条第二款)
附注2:收回投资中包含未享受抵免政策的
境外投资者收回的直接投资中包含已享受和未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直接投资的,视为先行处置已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投资。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第五条第三款)
境外投资者收回的直接投资中既包含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并已实际享受的,又包含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但未实际享受的,还包含不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的,收回投资顺序为先处置已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投资,再处置符合条件但未实际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投资,最后处置不符合税收抵免政策的投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第十三条第一款)
【总局解读第九条:境外投资者收回的直接投资中包含已享受和未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投资,如何确认收回投资的顺序?
境外投资者收回直接投资,确认收回投资的顺序如下:已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投资——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未实际享受的投资——享受递延纳税政策但不符合税收抵免政策的投资——其他投资。对于同一类型的投资,按投资时间先后顺序依次确认收回投资。
举例而言,境外投资者A公司在境内有一系列投资及处置事项。
1.2015年1月,投资5000万元设立境内全资子公司甲。
2.2024年4月,取得甲公司分配的利润1000万元,全部再投资于甲公司,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3.2025年5月,取得甲公司分配的利润1000万元,全部再投资于甲公司,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
4.2026年6月,抵减甲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50万元。
5.2027年7月,取得甲公司分配的利润1000万元,全部再投资于甲公司,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
6.2030年1月,从甲公司收回投资4100万元。
上述事项中,事项3属于已享受抵免政策的投资,事项5属于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但未实际享受的投资,事项2属于享受递延纳税政策但不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的投资,事项1属于其他投资。因此,A公司按以下顺序确认收回投资的时间:事项3—事项5—事项2—事项1。】
附注3:收回投资中包含多次投资的
境外投资者多次再投资同一家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并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在收回部分直接投资时,按再投资的时间先后顺序依次确定其收回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投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第十三条第二款)
【总局解读第十条:境外投资者部分处置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多笔再投资,如何计算应缴纳的税款?
境外投资者在投资不满5年(60个月)时收回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投资的,境外投资者除按规定补缴递延的税款外,还应按比例减少境外投资者可享受的税收抵免额度。收回的直接投资中包含已享受和未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直接投资的,视为先行处置已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投资。
举例而言,2023年3月,境外投资者A公司取得境内甲公司分配的利润1000万元,全部用于对甲公司的增资,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2025年10月,A公司取得境内甲公司分配的利润1000万元,全部再投资于甲公司,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假设A公司选定适用10%的抵免比例,形成税收抵免额度100万元。
2027年3月,A公司取得甲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产生应纳税额60万元,并全部用再投资税收抵免额度抵减。
2028年1月,A公司取得境内甲公司分配利润2000万元,全部再投资于甲公司,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假设A公司选定适用10%的抵免比例,形成税收抵免额度200万元。
2028年7月,A公司收回对甲公司的投资1500万元,应视为其先行处置2025年10月的1000万元投资,再处置2028年1月2000万元投资中的500万元。因两笔再投资持有时间均不满五年,调减税收抵免额度150万元,调整后税收抵免额度为150-60=90万元。收回再投资应补缴递延的股息应纳企业所得税150万元,可用调整后税收抵免额度90万元进行抵减,缴纳税款60万元。】
附注4:收回投资应报送的资料
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应通过被投资企业经由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境外投资者名称、国别,被投资企业与利润分配企业名称及所在地,收回投资的时间、行业领域和金额等信息。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核实,并提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上述信息后,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并向商务部报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第六条第二款)
附注5:申报补税应提交的资料
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申报补缴递延税款,并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应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境外投资者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第八条第一项)
(2)《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第八条第二项)
境外投资者按照规定补缴超出税收抵免额度部分税款的,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第九条)
【总局解读第八条:境外投资者收回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直接投资时,如何办理涉税事项?
境外投资者收回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投资时,需区分是否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根据不同的情况计算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并按规定申报纳税。
举例而言,2026年3月1日,境外投资者A公司取得境内X地甲公司分配的利润1000万元,全部投资于境内Y地乙公司,且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假设境外投资者选定适用10%的抵免比例,形成税收抵免额度100万元。2027年,甲公司向A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600万元,抵减税款60万元。2028年6月1日,A公司收回对乙公司的投资100万元。2031年6月1日,A公司收回对乙公司的投资900万元。
计算税款时,2028年6月1日,A公司收回对乙公司的投资100万元,再投资持有时间不满5年,不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需调减抵免额度10万元。同时,A公司应补缴递延股息应纳企业所得税10万元,可用税收抵免结转余额30万元(90万元的抵免额度减去已抵减的60万元)进行抵减,无需缴税,抵减后抵免余额为20万元。
申报纳税时,A公司应向X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申报股息所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10万元,选择国内法优惠项下代码为0004081525税收优惠,填写优惠金额10万元。同时,填报《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抵减应纳税额10万元。
2031年6月1日,A公司收回对乙公司的投资900万元,再投资持有时间已满5年,A公司应补缴递延股息应纳的企业所得税90万元,可用税收抵免结转余额抵减20万元,需缴纳递延的税款70万元。
申报纳税时,A公司应向X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申报补缴递延的股息应纳企业所得税90万元,选择国内法优惠项下代码为0004081525税收优惠,填写优惠金额20万元,缴纳税款70万元。同时,填报《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抵减应纳税额20万元。】
五、跟踪管理
各级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再投资的跟踪管理,对于境外投资者已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抵免政策但在后续管理中发现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及时向税务部门反馈相关情况,并配合税务部门追缴税款,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享受税收抵免政策之日起计算。
(一)台账管理
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境外投资者抵免企业所得税台账,完整记录境外投资者享受税收抵免政策信息,并利用税务机关内部共享数据和外部门交换信息开展跟踪管理,发现境外投资者不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导致少缴税款的,依照规定追缴境外投资者少缴的税款,自其实际抵减应纳税额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第十条)
(二)跨区协作
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收到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共享的信息后,应及时提供给利润分配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第十一条)
(三)责成提供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管理中可以依法要求境外投资者、利润分配企业、被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方等相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提供与境外投资者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第十二条)
六、委托代办
境外投资者、利润分配企业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本公告规定的相关事项,但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委托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第十四条)
七、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8年12月31日。境外投资者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抵免政策在2028年12月31日后仍有抵免余额的,可继续享受至抵免余额为零为止。境外投资者在2025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发生的符合本公告条件的投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申请追补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相应税收抵免额度可用于抵减本公告发布之日后产生的符合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应纳税额;2025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投资不得追溯享受。
【总局解读第十二条:境外投资者在2025年1月1日至财税公告发布前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投资,如何适用税收抵免政策?
对于境外投资者在2025年1月1日至财税公告发布前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投资,可以申请追补享受税收抵免政策,但是上述期间发生的再投资额形成的税收抵免额度,仅可用于抵减财税公告发布之日后产生的符合条件的应纳税额。
举例而言,2025年2月,境外投资者A公司从境内甲公司分得利润1000万元并再投资于境内,享受递延纳税政策。2025年3月(财税公告发布前),A公司从甲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60万元。A公司可以对2025年2月1000万元的再投资申请追补享受税收抵免政策,假设境外投资者选定适用10%的抵免比例,税收抵免额度为100万元。2026年1月(财税公告发布后),A公司又从甲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产生应纳税额30万元。根据财税公告规定,上述税收抵免额度100万元不可用于抵减2025年3月已扣缴的特许权使用费应纳税额60万元,但可以用于抵减2026年1月发生的特许权使用费应纳税额30万元。】
【总局解读第十一条:境外投资者享受财税公告规定的税收抵免政策,如果在2028年12月31日后仍有抵免余额的,应如何处理?
财税公告规定税收抵免政策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8年12月31日。同时,明确境外投资者2028年12月31日后仍有抵免余额的,可继续享受至抵免余额为零为止。
举例而言,2025年12月,境外投资者A公司用境内甲公司分配的利润1000万元在境内新设企业,假设A公司选定适用10%的抵免比例,形成税收抵免额度100万元。截至2028年12月31日,A公司税收抵免余额为40万元。2029年1月,A公司从甲公司取得利息所得产生应纳税额40万元,可用税收抵免额度予以抵免。抵免之后,境外投资者A公司的再投资抵免余额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