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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处了龙岩亿懿生辉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骗享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偷税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并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违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费优惠政策,共计少缴企业所得税333.67万元。针对其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72.33万元。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推广佣金数倍差异从何而来?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接到举报,反映龙岩亿懿生辉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通过伪造经营业绩等手段套取政策优惠偷逃税款。
举报是否属实?检查人员查询系统发现,该公司主要做药品销售、市场推广及渠道管理,属于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简称“CSO公司”。相关年度该公司营业成本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在90%左右,远高于同时期、同类型、同行业企业。
为进一步核实情况,检查人员实地走访企业,确认了该公司主要业务内容是,与有推销药品需求的医药生产企业签订推广服务协议,明确需推广的药品和数量,然后将药品信息录入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再通过与公司有合作的医药代表向医院推广该药品。根据公司的业务内容,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是从医药公司收取的推广服务费,而成本则主要是支付给医药代表的推广佣金及相关支出。
实地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依法查看了企业账簿和相关单据,发现其成本支出存在疑点:该企业同一时期在同一地区推广同一药品的推广佣金,在与不同医药代表的结算单上相差数倍,且不能给予合理的解释。比如,一位医药代表推广某药品的佣金单价为1.35元/支,而该企业另一位医药代表推广该药品的佣金单价则为7.5元/支。在成本列支明细里类似情况还有不少,因此核实该企业成本支出的真实性成为本案的关键。
超千万元成本差额去往何处?
药品从上游医药生产企业发出,通过平台流向下游消费终端,是否可以从平台结算数据核实成本?
为进一步查明情况,检查人员依法向第三方调查取证,发现企业与医药代表的结算单上的药品推广数量远大于第三方平台销售数据。通过仔细比对,数据差异既有单纯数量增加,又有同项业务重复结算。比如第三方数据显示,某时点该企业实际推广240盒某药品,但与医药代表的结算中,该公司同时与两个医药代表分别结算了240盒该药品,也就是说对同一笔业务结算了两次。
基于掌握的证据,检查人员初步约谈了企业实际控制人罗某,罗某表示公司账目规范,即使数据有差异,也是结算计量单位不同、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而重复结算应是内勤人员工作失误导致。
经核实,相关年度内该企业同项业务重复结算超10笔,企业以内勤人员工作失误为理由搪塞,很难让人信服。为此,检查人员再次查看了相关年度内的上百份合同及相应的结算,并询问了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出纳以及相关医药代表,结合第三方数据测算,最终证实该公司的药品推广成本实际为1568.11万元,而其通过虚增药品销售数量使得账载成本增加到2078.67万元,多列成本510.56万元。与此同时,检查人员还发现企业列支了其他与取得收入时间不匹配、不准予税前列支的成本,共计706.31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务部门据此要求该公司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16.87万元。
骗享税费优惠的做法难逃法网
纳税申报数据显示,该公司相关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295.84万元。经核实,企业本应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因其税前多列推广成本,使得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降至300万元以下,违规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税费优惠政策,即2022年“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的实际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的实际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3年以来统一为5%)和“减按50%税额征收六税两费”。
检查取证结束后,检查人员再次约谈了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罗某。在铁证面前,罗某承认了公司通过账面虚增销售数量、重复结算业务等方式增加推广服务成本,最终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罗某表示,公司违规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愿意接受处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龙岩亿懿生辉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
——来源:2025年7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