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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1.1 初次领用
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设立登记证件或者税务登记证件,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领用纸质发票的,还应当提供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规模和风险等级,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用方式。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提示:本款原文为: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确定依据】 税务机关根据单位和个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或调整其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额度以及领用方式。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
17.3.1.1.1 经办人身份证明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17.3.1.1.2 发票专用章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领用发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纸质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
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二款)
税务机关对领用纸质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式样】发票专用章(式样,见附件)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第一条第一款)
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第一条第二款)
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第一条第三款)
【启用时间】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第二条第一款)
本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第二条第二款)
17.3.1.1.3 领用方式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用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领新、验旧领新、额度确定等方式。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
17.3.1.1.3.1 取消手工验旧
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手工验旧。税务机关应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一条)
17.3.1.1.4 票种核定
税务机关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第三条)
纳税人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种核定事项,除税务机关按规定确定的高风险等情形外,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办结。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三条)
17.3.1.2 后续领用
单位和个人领用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17.3.1.3 跨区领用
【跨省领用】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用经营地的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跨市县领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笔记:NOT携带空白发票,跨区开具】
【删除:十八条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7.3.1.4 其他规定
17.3.1.4.1 取消发票工本费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请各地税务机关认真贯彻执行
17.3.1.4.2 推行网上申领、线下配送
推进发票领用“网上申领、线下配送”。各省国税机关应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行“网上申领、线下配送”,使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申领发票,选择线下配送或自行领取等方式取得纸质发票,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
(税总发〔2016〕165号第四条第一款)
17.3.1.4.3 禁止非法停票
对民营企业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要依法依规进行认定和处理,除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停供发票。
(税总发〔2018〕174号第十六项)
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手工验旧。税务机关应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