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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办税
1.5.5 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事项报告申请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7-08
【文档下载】
【事项概述】
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以下称“反向开票”),需要反向开票的,可办理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资质认定,并报送相关信息。
【办理类别】
Ø 办理方式:线上(全程线上审核办结)/线下
Ø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办理流程】
纳税人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事项报告申请”功能申请反向开票资格认定。
--信息系统: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事项报告申请”
【资料处理】
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资格认定资料清单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申请表》 | √ | √ | ||||
2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或者商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 √ | √ | ||||
3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或者商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 | √ | √ |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四十九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5号)
4.《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下发〈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工作指引(1.0版)〉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2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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