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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跨地(市、州)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预缴税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除其他个人之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二、办理流程
即时办结
三、功能路径
1.【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
2.从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套餐入口进入预缴申报功能。
3.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搜索。
四、操作步骤
1.注册地企业
1.1纳税人可以注册地企业的身份从“企业业务”入口进行登录。
1.2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 -【税费申报及缴纳】-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功能菜单进入。
1.3进入系统后,根据纳税人税源信息,系统自动匹配申报模式,分别为填表式申报、列表式申报。
1.3.1单税源-填表式申报模式:
进入填表页面之后,纳税人对税(费)预填结果进行确认,预填结果与纳税人的实际经营不符,纳税人可以自行修改或补录相应报表栏次金额。
纳税人对申报数据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系统完成申报操作。申报成功后,纳税人可以点击“立即缴款”,完成本次申报涉及的税费款缴纳。
1.3.2多税源-列表式申报模式:
在税源信息展示界面,纳税人可以看见自己本企业存在的所有税源申报信息,包括可以进行预缴的增值税、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跨地区建筑服务)的税源信息,纳税人可通过查询条件“主管税务机关” 进行筛选,直接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对应的税源。
纳税人为报验户(存在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且税源项目未超过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可选择“是否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项目部预缴”。
纳税人可以点击单个税源信息进行修改,点击“修改”按钮,展示当前选中税源的基本信息,纳税人可对相应信息进行修改。纳税人勾选需要进行申报的税源明细,可单独勾选,也可以一次申报最多支持5条的勾选,对勾选进行批量申报。
纳税人填写完成,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下一步”,若勾选的税源在申报所属期内已存在有效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信息,系统进行同属期再次申报确认提示,纳税人点击【确定】后,系统确认申报。
确认申报,进行申报表预览。
纳税人确认申报数据无误后,点击“一键报”进入申报提交界面。
申报成功后,可以立即进行缴款,完成本次申报涉及的税费款缴纳。
2.报验户/跨区税源户
2.1纳税人也可以跨区域报验户或跨区税源登记身份进行登录,从“企业业务-特定主体登录”入口进入。
2.2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 -【税费申报及缴纳】-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功能菜单。
2.3进入功能后,根据纳税人税源信息,系统自动匹配申报模式,分别为填表式申报、列表式申报:
2.3.1单税源-填表式申报模式:
若该申报所属期已存在有效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信息,系统进行同属期再次申报确认提示(不存在则直接进入步骤2),确认继续申报或需要调整税款所属期,请点击“确定”。
进入申报界面,对税(费)预填结果进行确认,预填结果与您的实际经营不符,您可在相应报表栏次进行补录修正。
最终申报数据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系统进行申报操作。申报成功后,您可以立即进行缴款,完成本次申报涉及的税费款缴纳。
若您需要进行其他报验户/跨区税源户预缴申报,可在“首页-身份切换-跨区域办税”切换对应报验户/跨区税源户登录办理。
2.3.2多税源-列表式申报模式:
在税源列表展示界面,可以看见当前身份所对应的税源申报信息,纳税人对税(费)预填结果进行确认,预填结果与您的实际经营不符,您可点击操作栏“修改”进行补录修正。
点击“修改”后弹出信息确认与补录弹框,您可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补录修正,调整完毕,点击“确定”返回列表主界面。
注:若您为报验户且税源项目未超过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可选择“是否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预缴”,选择是,系统将自动申报企业所得税项目部预缴。
勾选需要进行申报的税源明细,一次申报最多支持勾选5条,系统将对勾选记录进行批量申报。
勾选完毕,点击“下一步”,若勾选的税源在申报所属期内已存在有效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信息(不存在则直接进入5)报表预览),系统进行同属期再次申报确认提示,您点击“确定”后,进行报表预览。
预览申报表,对申报数据再次确认,点击“一键报”系统进行申报操作。
申报成功后,您可以立即进行缴款,完成本次申报涉及的税费款缴纳。
若您需要进行其他报验户/跨区税源户预缴申报,可在“首页-身份切换-跨区域办税”切换对应报验户/跨区税源户登录办理。
五、报送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容缺报送 | 留存备查 | |
1 | 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 √ | √ | |||||
2 | 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 √ | √ | |||||
3 | 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 √ | √ |
六、注意事项
1.在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确认界面,请务必选择正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否则会影响后续税款计算。
2.进入在税源展示页面,点击修改按钮或者在填表式页面时进行数据查验修改时,注意页面左上角选择“是否适用一般计税”的功能选项。
3.新电子税局上线后,纳税人可以选择企业主体登陆和特定主体登陆两种身份进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功能模块。如选择直接通过主体登陆(直接选择企业登录),在税源信息列表里看见本企业当期存在的所有的预缴信息,若纳税人存在的预缴信息大于5条以上,可以在页面“主管税务机关”栏次选择对应的项目地主管税务局进行筛选。纳税人也可以选择特定主体(跨区域报验户、跨区税源户)登陆,例如登陆时选择特定主体——报验户进行登陆,则纳税人只能看见归属于该登陆身份信息下的相关预缴税源情况。
七、常见问题
1.如果预填的数据与我公司实际应申报数据存在差异,我应当如何修改?
答:系统根据纳税人的发票数据,按业务规则实现数据预填,若预填结果与纳税人的实际经营不符,纳税人自行补录修正即可,具体操作如下:
填表式:申报表相应栏次直接修改;
列表式:操作栏点击【编辑】后弹框页面进行修改;
2.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 10万元(以 1个季度为 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
3.异地预缴的附加税费是按预缴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吗?
答: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 号)
4.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答: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无需在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