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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申请的出口退(免)税备案业务进行的专项管理。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首次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出口企业备案登记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需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
出口企业需撤回备案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
二、办理流程
即时办结。
三、视频讲解
网址:
https://cdn.jiangsu.chinatax.gov.cn/etax/u/nsrxt/www/202407/23095717heqf.mp4
四、操作步骤
1.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出口退(免)税备案管理】功能菜单。
2.进入系统后,根据纳税人历史办税记录,系统自动匹配备案申请模式,分别为出口退(免)税备案(未进行过备案的纳税人)、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已办理了出口退(免)税备案业务)、出口退(免)税撤回。
(1)出口退(免)税备案:未进行过备案的纳税人。
1)纳税人确认预填信息或根据实际情况补录信息:
2)纳税人确认数据无误,点击“提交”按钮提交到系统,显示申请成功。
(2)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已办理了出口退(免)税备案业务。
涉及未结清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在确认其结清税款后予以办理。
涉及需转风险应对、税务稽查处理的,税务机关应在确认其风险应对、税务稽查处理结束后予以办理。
1)纳税人可修改需要变更的备案信息。
2)纳税人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变更”按钮,展示变更事项详情。
3)点击“确认”按钮后提交到系统,显示申请成功。
(3)出口退(免)税撤回: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撤回备案。包括一般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经审核认定已结清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办结。
涉及未结清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在确认其结清税款后予以办理。
涉及需转风险应对、税务稽查处理的,税务机关应在确认其风险应对、税务稽查处理结束后予以办理。
1)若纳税人需要撤回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备案,可点击“撤回”按钮进入出口退(免)税撤回页面。
2)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分立合并”,可修改为“是”,同时展示“未结清税款确认书”模块。
3)纳税人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提交到系统,页面显示申请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