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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概述】
纳税人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在代开当月向代开税务机关退回纸质发票全部联次的,向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代开发票作废申请;纳税人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售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应向代开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红字增值税发票。
【办理类别】
Ø 办理方式:线下
Ø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Ø 办理层级:区县级
【办理流程】
线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办理
(1)申请
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提交相关资料,申请代开发票作废(红冲)。
(2)受理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办税受理岗核对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税受理岗在一揽子线上办税税务端(发票代开和批扣模块)“代开发票作废申请”或“代开发票红冲申请”发起申请,推送至办税审核岗审核;从金税系统进行作废(红冲)操作的,办税受理岗将纳税人提交的资料交由办税审核岗审核。
办税审核岗收到办税受理岗发起的作废和红冲代开发票申请流程或收到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后,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和操作:
(1)作废代开的专用发票,应在代开发票当月,收到退回的记账联、发票联、抵扣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①收到退回的记账联、发票联、抵扣联,且时间未超过代开票的当月;②代开发票未抄税;③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2)作废代开的普通发票,应收回代开普通发票全部联次。
(3)红冲代开的专用发票,如代开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办税受理岗可在税控系统中填开并上传《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并确认该《信息表》已经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如代开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应确认存在购买方已填开并经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
(4)红冲代开的普通发票,应确认不符合作废条件或不能按作废处理,并收回代开普通发票全部联次或取得退货折让书面证明(加盖购货方单位印章或财务专用章)。
办税受理岗收到经办税审核岗审核传递的作废和红冲代开发票信息,或在代开当时发现有误的,应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作废代开的发票应在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发票(含未打印的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查验齐全,留存归档。
(2)红冲代开的专用发票应与经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信息表》一一对应填开。
(3)红冲代开的普通发票应与原蓝字代开发票相对应,并将收回的全部发票联次或加盖有单位印章或财务专用章的退货折让原因书面证明,粘附在红字发票的第四联背面。
代开发票作废(红冲)在原发票代开途径进行操作,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申请现场代开的,在自助代开终端完成作废(红冲);通过一揽子线上办税税务端(发票代开和批扣模块)申请代开的,在江苏省委托代征一体化开票软件完成作废(红冲)。完成作废(红冲)操作后,需要重新开票的,办税受理岗办理人员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告知纳税人可退还相应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资料处理】
纸质代开发票作废及红冲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已开具发票各联次 | √ | √ | ||||
2 | 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 √ | √ |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发票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9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实名办税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8〕46号)
6.《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优化完善有关税收征管业务流程的通知》(苏税发〔2018〕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