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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概述】
企业与税务机关就企业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预约定价安排。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包括预备会谈、谈签意向、分析评估、正式申请、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预约定价安排包括单边、双边和多边三种类型。
【办理类别】
Ø 办理方式:线下
Ø 办理时限:按具体任务要求
Ø 办理层级:区县级、市级、省级
【办理流程】
线下流程:
一般流程:申请—预备会谈—谈签意向—分析评估—正式申请—协商签署—监控执行
(1)申请
--办理机构: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各市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属地税源管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办理岗位:综合管理岗;办税受理岗
--信息系统:特别纳税调整案件管理信息系统
--表证单书:不涉及
--岗位职责: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至5个年度的关联交易。
企业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者类似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可以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追溯适用于以前年度该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追溯期最长为10年。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不适用预约定价安排的年度及关联交易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和监控管理。
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2)预备会谈
--办理机构: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各市国际税收管理部门
--办理岗位:综合管理岗
--信息系统:特别纳税调整案件管理信息系统
--表证单书:《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申请书》
--岗位职责:企业有谈签预约定价安排意向的,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预备会谈申请。税务机关可以与企业开展预备会谈。
(1)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预备会谈申请,提交《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申请书》,主管税务机关组织与企业开展预备会谈。
企业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预备会谈申请,提交《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申请书》。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织与企业开展预备会谈。
(2)预备会谈期间,企业应当就以下内容作出简要说明:
①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年度;
②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③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架构;
④企业最近3至5个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同期资料等;
⑤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各关联方功能和风险的说明,包括功能和风险划分所依据的机构、人员、费用、资产等;
⑥市场情况的说明,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等;
⑦是否存在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优势;
⑧预约定价安排是否追溯适用以前年度;
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企业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说明内容还应当包括:
①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提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的情况;
②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方最近3至5个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
③是否涉及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说明。
(3)预备会谈期间,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充资料。
(3)谈签意向
--办理机构: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各市国际税收管理部门
--办理岗位:综合管理岗
--信息系统:特别纳税调整案件管理信息系统
--表证单书:《税务事项通知书》《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书》
--岗位职责:税务机关和企业在预备会谈期间达成一致意见的,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同意其提交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向税务机关提出谈签意向。
(1)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书》,并附送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
企业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书》,并附送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
(2)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年度;
②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③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架构;
④企业最近3至5个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同期资料等;
⑤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各关联方功能和风险的说明,包括功能和风险划分所依据的机构、人员、费用、资产等;
⑥预约定价安排使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以及支持这一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的功能风险分析、可比性分析和假设条件等;
⑦价值链或者供应链分析,以及对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优势的考虑;
⑧市场情况的说明,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等;
⑨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期间的年度经营规模、经营效益预测以及经营规划等;
⑩预约定价安排是否追溯适用以前年度;
⑪对预约定价安排有影响的境内、外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⑫企业关于不存在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谈签意向情形的说明;
⑬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还应当包括:
①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提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的情况;
②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方最近3至5个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
③是否涉及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说明。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谈签意向:
①税务机关已经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立案调查或者其他涉税案件调查,且尚未结案的;
②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③未按照有关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④预备会谈阶段税务机关和企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4)分析评估
--办理机构: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各市国际税收管理部门
--办理岗位:综合管理岗
--信息系统:特别纳税调整案件管理信息系统
--表证单书:不涉及
--岗位职责:企业提交谈签意向后,税务机关应当分析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内容,评估其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根据分析评估的具体情况可以要求企业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1)税务机关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评估:
①功能和风险状况。分析评估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在供货、生产、运输、销售等各环节以及在研究、开发无形资产等方面各自作出的贡献、执行的功能以及在存货、信贷、外汇、市场等方面承担的风险。
②可比交易信息。分析评估企业提供的可比交易信息,对存在的实质性差异进行调整。
③关联交易数据。分析评估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交易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是否单独核算或者按照合理比例划分。
④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分析评估企业在预约定价安排中采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如申请追溯适用以前年度的,应当作出说明。
⑤价值链分析和贡献分析。评估企业对价值链或者供应链的分析是否完整、清晰,是否充分考虑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优势,是否充分考虑本地企业对价值创造的贡献等。
⑥交易价格或者利润水平。根据上述分析评估结果,确定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价格或者利润水平。
⑦假设条件。分析评估影响行业利润水平和企业生产经营的因素及程度,合理确定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的假设条件。
(2)分析评估阶段,税务机关可以与企业就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进行讨论。税务机关可以进行功能和风险实地访谈。税务机关认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应当与税务机关协商,并进行调整。
(5)正式申请
--办理机构: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各市国际税收管理部门
--办理岗位:综合管理岗
--信息系统:特别纳税调整案件管理信息系统
--表证单书:《税务事项通知书》《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
--岗位职责:税务机关认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同意其提交正式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收到通知后,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并附送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报告。
(1)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企业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正式申请:
①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拟采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不合理,且企业拒绝协商调整;
②企业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符合税务机关要求,且不按时补正或者更正;
③企业拒不配合税务机关进行功能和风险实地访谈;
④其他不适合谈签预约定价安排的情况。
(6)协商签署
--办理机构: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各市国际税收管理部门
--办理岗位:综合管理岗
--信息系统:特别纳税调整案件管理信息系统
--表证单书:《税务事项通知书》、预约定价安排文本、《预约定价安排补(退)税款通知书》
--岗位职责:税务机关应当在分析评估的基础上形成协商方案,并据此开展协商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开展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拟定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
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展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拟定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
(1)预约定价安排文本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①企业及其关联方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
②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交易及适用年度;
③预约定价安排选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以及可比价格或者可比利润水平等;
④与转让定价方法运用和计算基础相关的术语定义;
⑤假设条件及假设条件变动通知义务;
⑥企业年度报告义务;
⑦预约定价安排的效力;
⑧预约定价安排的续签;
⑨预约定价安排的生效、修订和终止;
⑩争议的解决;
⑪文件资料等信息的保密义务;
⑫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信息交换;
⑬附则。
(2)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就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达成一致后,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就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达成一致后,双方或者多方税务主管当局授权的代表签署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将预约定价安排转发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附送预约定价安排,并做好执行工作。
(3)预约定价安排涉及适用年度或者追溯年度补(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纳税年度计算应补征或者退还的税款,并向企业送达《预约定价安排补(退)税款通知书》。
(7)监控执行
--办理机构: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各市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属地税源管理机构
--办理岗位:综合管理岗
--信息系统:特别纳税调整案件管理信息系统
--表证单书:《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书》《税务事项通知书》
--岗位职责:税务机关应当监控预约定价安排的执行情况。
(1)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企业应当完整保存与预约定价安排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包括账簿和有关记录等,不得丢失、销毁和转移。
企业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年度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将电子版年度报告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涉及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年度报告,同时将电子版年度报告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年度报告应当说明报告期内企业经营情况以及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情况。需要修订、终止预约定价安排,或者有未决问题或者预计将要发生问题的,应当作出说明。
(2)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每年监控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情况。监控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是否遵守预约定价安排条款及要求;年度报告是否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预约定价安排所描述的假设条件是否仍然有效等。
(3)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企业发生影响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质性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详细说明该变化对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影响,并附送相关资料。由于非主观原因而无法按期报告的,可以延期报告,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书面报告后,分析企业实质性变化情况,根据实质性变化对预约定价安排的影响程度,修订或者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签署的预约定价安排终止执行的,税务机关可以和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重新谈签预约定价安排。
(4)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后自动失效。企业申请续签的,应当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之日前9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续签申请,报送《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书》,并提供执行现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报告,现行预约定价安排所述事实和经营环境是否发生实质性变化的说明材料以及续签预约定价安排年度的预测情况等相关资料。
(5)预约定价安排采用四分位法确定价格或者利润水平,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如果企业当年实际经营结果在四分位区间之外,税务机关可以将实际经营结果调整到四分位区间中位值。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企业各年度经营结果的加权平均值低于区间中位值,且未调整至中位值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续签申请。
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存在上述问题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层报国家税务总局。
(6)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发生分歧的,双方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涉及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必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协调。对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的决定,下一级税务机关应当予以执行。企业仍不能接受的,可以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的执行。
(7)在预约定价安排签署前,税务机关和企业均可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税务机关发现企业或者其关联方故意不提供与谈签预约定价安排有关的必要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或者存在其他不配合的情形,使预约定价安排难以达成一致的,可以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涉及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经税收协定缔约各方税务主管当局协商,可以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税务机关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的,应当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说明原因;企业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8)没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签署预约定价安排,或者税务机关发现企业隐瞒事实的,应当认定预约定价安排自始无效,并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说明原因;发现企业拒不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或者存在违反预约定价安排的其他情况,可以视情况进行处理,直至终止预约定价安排。
简易流程:申请评估—协商签署—监控执行
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向其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适用简易程序。
(一)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拟提交申请所属年度前3个纳税年度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的同期资料;
(二)自企业提交申请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10个年度内,曾执行预约定价安排,且执行结果符合安排要求的;
(三)自企业提交申请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10个年度内,曾受到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且结案的。
(1)申请评估
--办理机构: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各市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属地税源管理机构
--办理岗位:综合管理岗
--信息系统:特别纳税调整案件管理信息系统
--表证单书:《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简易程序申请书》《税务事项通知书》
--岗位职责: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分析评估后,决定是否受理。
(1)企业有申请意向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简易程序申请书》(附件),并附送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①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②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年度;
③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是否追溯适用以前年度;
④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架构;
⑤企业最近3至5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同期资料等;
⑥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各关联方功能和风险的说明,包括功能和风险划分所依据的机构、人员、费用、资产等;
⑦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使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以及支持这一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的功能风险分析、可比性分析和假设条件等;
⑧价值链或者供应链分析,以及对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优势的考虑;
⑨市场情况的说明,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等;
⑩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期间的年度经营规模、经营效益预测以及经营规划等;
⑪对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有影响的境内、外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⑫符合本公告第三条的有关情况;
⑬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
①税务机关已经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立案调查或者其他涉税案件调查,且尚未结案;
②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且不按时更正;
③未按照有关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④未按照本公告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符合税务机关要求,且不按时补正或者更正;
⑤拒不配合税务机关进行功能和风险实地访谈。
(3)主管税务机关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开展分析评估,进行功能和风险实地访谈,并于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90日内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协商签署
--办理机构: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各市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属地税源管理机构
--办理岗位:综合管理岗
--信息系统:特别纳税调整案件管理信息系统
--表证单书: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预约定价安排补(退)税款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
--岗位职责: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与企业就其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协商,并于向企业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协商完毕。协商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补充提交相关资料,企业补充提交资料时间不计入上述6个月内。
(1)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一致的,应当拟定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文本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①企业及其关联方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
②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交易及适用年度;
③预约定价安排选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以及可比价格或者可比利润水平等;
④与转让定价方法运用和计算基础相关的术语定义;
⑤假设条件及假设条件变动通知义务;
⑥企业年度报告义务;
⑦预约定价安排的效力;
⑧预约定价安排的续签;
⑨预约定价安排的生效、修订和终止;
⑩争议的解决;
⑪文件资料等信息的保密义务;
⑫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信息交换;
⑬附则。
(2)主管税务机关不能与企业协商一致的,应当向企业送达终止简易程序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可以按照64号公告的规定,重新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已经提交过的资料,无需重复提交。
(3)预约定价安排涉及适用年度或者追溯年度补(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纳税年度计算应补征或者退还的税款,并向企业送达《预约定价安排补(退)税款通知书》。
(3)监控执行
--办理机构: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各市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属地税源管理机构
--办理岗位:综合管理岗
--信息系统:特别纳税调整案件管理信息系统
--表证单书:《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书》《税务事项通知书》
--岗位职责:税务机关应当监控预约定价安排的执行情况。
(1)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企业应当完整保存与预约定价安排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包括账簿和有关记录等,不得丢失、销毁和转移。
企业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年度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将电子版年度报告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涉及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年度报告,同时将电子版年度报告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年度报告应当说明报告期内企业经营情况以及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情况。需要修订、终止预约定价安排,或者有未决问题或者预计将要发生问题的,应当作出说明。
(2)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每年监控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情况。监控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是否遵守预约定价安排条款及要求;年度报告是否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预约定价安排所描述的假设条件是否仍然有效等。
(3)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企业发生影响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质性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详细说明该变化对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影响,并附送相关资料。由于非主观原因而无法按期报告的,可以延期报告,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书面报告后,分析企业实质性变化情况,根据实质性变化对预约定价安排的影响程度,修订或者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签署的预约定价安排终止执行的,税务机关可以和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重新谈签预约定价安排。
(4)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后自动失效。企业申请续签的,应当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之日前9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续签申请,报送《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书》,并提供执行现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报告,现行预约定价安排所述事实和经营环境是否发生实质性变化的说明材料以及续签预约定价安排年度的预测情况等相关资料。
(5)预约定价安排采用四分位法确定价格或者利润水平,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如果企业当年实际经营结果在四分位区间之外,税务机关可以将实际经营结果调整到四分位区间中位值。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企业各年度经营结果的加权平均值低于区间中位值,且未调整至中位值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续签申请。
(6)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发生分歧的,双方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涉及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必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协调。对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的决定,下一级税务机关应当予以执行。企业仍不能接受的,可以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的执行。
(7)在预约定价安排签署前,税务机关和企业均可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税务机关发现企业或者其关联方故意不提供与谈签预约定价安排有关的必要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或者存在其他不配合的情形,使预约定价安排难以达成一致的,可以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涉及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经税收协定缔约各方税务主管当局协商,可以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税务机关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的,应当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说明原因;企业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8)没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签署预约定价安排,或者税务机关发现企业隐瞒事实的,应当认定预约定价安排自始无效,并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说明原因;发现企业拒不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或者存在违反预约定价安排的其他情况,可以视情况进行处理,直至终止预约定价安排。
【资料处理】
预约定价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申请书》 | √ | √ | ||||
2 | 《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书》 | √ | √ | ||||
3 | 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 | √ | √ | ||||
4 | 《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 | √ | √ | ||||
5 | 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报告 | √ | √ | ||||
6 | 《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 | √ | √ | ||||
7 |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简易程序申请书》 | √ | √ | ||||
8 |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简易程序申请报告 | √ | √ | ||||
9 | 《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书》 | √ | √ | ||||
10 | 纳税人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的书面说明 | √ | √ |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1.《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在纳税人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时,在提交与《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和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报告后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同时提交。
2.《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简易程序申请书》在企业符合申请简易程序的条件且有申请意向时提交。
3.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简易程序申请报告在纳税人提交《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简易程序申请书》同时提交。
4.《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书》在企业纳税人申请续签时提交,且提交时限为在预约定价安排期满之日前90日内提交。
5.纳税人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的书面说明在纳税人申请暂停或终止预约定价安排时提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第666号)第五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一十三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