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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问答
问:删除首套房贷申报记录,可重置扣除资格吗?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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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管理中,出现个别纳税人删除第一套房扣除记录、将第二套住房贷款作为“首套”重新申报的情形。

这种行为不仅会造成税款流失,也违反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的规定。

这主要是政策理解错位引发操作风险,个别纳税人存在两个认知误区:

一是“首套”概念混淆,将银行认定的首套房贷利率与税务部门认定的“首套住房扣除资格”等同。中国人民银行明确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税务部门认定的“首套”特指首次且唯一享受扣除的住房,与银行贷款利率性质无关。

二是记录删除效力误判,错误认为删除申报记录即可重置扣除资格,不知道税务部门已建立绑定机制,一经申报即锁定纳税人身份。


——来源:2025年7月23日,中国税务报,第8版


【提示】

上述文章,是从现行税收征管的视角,进行的解释。

若从税收政策规定,及立法目的、维护纳税人权益等角度来看,值得商榷。

另外,从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等角度,该项征管措施也有改进和完善的空间。

建议,进一步关注有权机关的政策解释,或相关的司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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