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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周某入职某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三年。上岗前,该公司委托某卫生院对周某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该卫生院出具的职业性健康体检表中载明“其他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因素。
次年,该公司因无法办理环评手续导致无法正常生产,遂通知周某等员工放假待岗。之后,该公司向周某发送短信,告知其公司因无法正常生产且努力恢复生产未果,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经公司讨论决定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周某要求公司对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但该公司并未安排相应检查。周某申请劳动仲裁后,又向靖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违法。
庭审中,周某认为自己从事装载机操作工作,工作内容涉及石子、黄沙等原材料处理,接触粉尘及噪音。公司也认可生产中存在职业危害因素,但却未按规定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解约行为违法。
该公司辩称,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是针对工作岗位接触到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所配套需要做的检查,周某从事的岗位是装载机驾驶员,有独立操作空间,实际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且公司因环保问题已经停产,无法提供工作岗位,解约符合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的情形。
靖江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法院认为,周某提交的体检报告显示其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公司辩称周某工作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因此公司通知周某解除劳动合同时未对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
法官提醒: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依法履行岗前、岗中、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义务。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是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的重要防线,即便企业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经营,也不得以此为由规避法定义务,否则将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劳动者若遇类似情况,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2025年7月29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