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相关案例
校徽“撞脸”30年前知名设计作品 “合理使用”能否成立?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3
【字体:    打印本页

张先生是北京市某美校复校后第一届工业设计专业学生,1981年从学校毕业,之后从事设计和管理工作,现任北京某艺术设计公司总经理。30多年前,张先生曾创作了一幅名为《双手创造美》的美术作品,该作品以两只平展交叉的手组成汉字“美”,巧妙融合了“双手”与“美”的意象。

这个充满巧妙构思的图案,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斩获了多个奖项,不仅被定为张先生母校的校徽,收录于学校简史和五十周年文集中,还被用于中小学美术课堂教学,成为业内公认的经典设计作品。2018年,张先生为该作品办理了著作权登记,进一步明确了权属。

直到2024年,张先生偶然发现姜堰区一所艺术类学校的校徽竟和自己的设计作品“撞脸”了,核心图案几乎一模一样。更让他生气的是,这个图案不仅被挂在学校大门,印在招生简章、录取通知书、校内旗帜等物品上,还多次出现在与该校相关的网络宣传中。

张先生遂委托代理人依法进行取证,并向靖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姜堰某校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法庭交锋:“合理使用”能否成立?

“我们是从公开出版的图案书上找的,不算侵权!”姜堰某校在法庭上辩称,校徽图案源自公开出版物,未明确图案权属,且学校作为教育机构,使用该图案属于课堂教学合理使用。此外,学校主张已于2024年7月停止使用被控侵权标识。

靖江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先生提供的设计草图、获奖证书、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形成完整链条,可以认定张先生系案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而将姜堰某校的校徽与张先生美术作品对比后发现,除颜色差异外,主要图案部分的形状基本一致,整体视觉效果上差别较小,构成实质性相似。

“教育机构不是侵权的'免罪金牌'。”针对学校提出的“合理使用”抗辩,承办法官指出,合理使用≠随便用,《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关于学校的合理使用情形,仅限于“为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且需“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不得影响作品正常使用或不合理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被告学校将案涉作品作为校徽、学校标志用于学校装饰装潢、学生活动用品、招生宣传等场景,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已构成对张先生作品发行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即便学校自述使用的图案源自公开出版物的情况属实,也不应未经权利人许可而使用。

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的独创性、艺术价值、知名度,以及被告的侵权时长、使用范围、主观过错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


法官提醒:

美术作品的独创性不仅体现在视觉呈现,更包含创作者的智力投入与艺术表达。教育机构尤其是艺术类学校,肩负着培养创新意识的使命,更应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避免因“疏忽”或“侥幸”触碰法律红线。本案明确了教育机构使用他人作品的边界——即便用于校园场景,除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外,必须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即便使用方式符合法定合理使用情形,也需要核实作品权属,注明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称。唯有如此,才能真正践行“尊重原创、保护创新”的理念。


——来源:2025年8月11日,江苏法院网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