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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1.2.1.2 特定纳税人的确定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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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承包 人、承租人、挂靠人( 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 被挂靠人( 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 相关法律责任的,认定发包人为纳税人;其他情形认定承包 人为纳税人。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二、资管产品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交易,认定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三、问:代理进口货物应如何征税?

答: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条例所称的代购货物行为,应按增值税代购货物的征税规定执行。但鉴于代理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凭证有的开具给委托方,有的开具给受托方的特殊性,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即对报关进口货物,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委托方的,对代理方不征增值税;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代理方的,对代理方应按规定增收增值税。

 

国税函发〔1995288第三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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