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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1.2.1.2 特定纳税人的确定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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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为纳税人;其他情形下,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纳税人。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二、资管产品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交易,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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