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增值税(新)
1.4.2.2.1 可简易计税的建筑服务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7
【字体:    打印本页
一、清包工;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款第一项)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款第一项第一目) 二、甲供工程;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款第二项第一目)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款第二项第二目) 附注...
抱歉哦,此文章需会员才可以阅读,请登录!,或与微信(QQ):1606541041联系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