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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3.3.1.2.1 无货承运采购的油等费用抵扣问题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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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9月1日起,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第二条)(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第二条第一款)(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第二条第二款)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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