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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4.2.2 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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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一)医疗机构的概念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机 构,包括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包括美容医 疗机构(含美容医疗诊所)。(《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解读与适用》:本项取消了对避孕药品和用具的免税政策。】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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