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增值税(新)
4.3.2.9 住房租赁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7
【字体:    打印本页

一、个人出租住房

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九款第六项)

 

二、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为继续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土地使用税优惠

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第一条

 

(二)印花税优惠

1、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第二条

2、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第三条

 

(三)土增税优惠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第四条

 

(四)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第五条第一款

 

(五)个人所得税优惠

1、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第五条第二款

2、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第六条

 

(六)房产税、增值税优惠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第七条

 

(七)公租房定义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第八条

 

(八)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纳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关材料、配套建设管理公租房相关材料、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相关材料、公租房租赁协议等留存备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第九条

 

(九)截止日期

本公告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第十条

 

三、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一)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第一条第一款)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第一条第二款)

问题259】我公司是一家住房租赁企业,最近关注到向个人出租住房的增值税和房产税优惠政策,请问该项政策中“向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吗?

【思考:上述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要注意什么——两点:(1)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要转出,未抵扣的不得抵扣;(2)要在一般计税、简易计税之间,进行合理的节税筹划】


(二)房产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第二条)

【讲解:本项优惠,有哪些限制?——两个限制:

1)限于住房——NOT非住房(如工业厂房、商业用房)

2)限于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NOT非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

【思考:其他单位向个人出租住房,可否享受增值税减免——不可,须向当地住建部门报告或备案,成为住房租赁企业】

 

(三)相关解释

1、住房租赁企业

本公告所称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第四条第一款)


2、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

本公告所称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标准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对本地区全部或者部分城市在50%的幅度内下调标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第四条第二款)

【讲解:上述标准,有哪些?——两种标准,符合其一(限于在报告或备案城市内):

1)套数——1000套(间)以上;

2)面积——3万平以上】    


(四)信息管税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本地区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并将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并动态更新,共享信息具体内容和共享实现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第五条)


(五)纳税申报、资料存查

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房屋租赁合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第六条)


(六)执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同时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第七条)

附注(一):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政策,具体为: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二条规定的房产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第三条第一款)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后出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第三条第二款)

 

、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三款)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