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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4.3.2.10.6 债转股实物投资、金融资产公司、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资产税收类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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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

【处置不动产,可差额计税】  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第一条第一款)

【扣除依据】  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抵债不动产的作价,应当取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第一条第二款)

  【抵债作价,进项不抵、专票不开】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处置抵债不动产时,抵债不动产作价的部分不得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第一条第三款)

【新旧政策统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有关规定计算增值税销售额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第一条第四款)

新增28】【问题321】金融机构对于取得的抵债资产计缴契税,由于缴纳契税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融机构按照裁定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由于裁定书未明确交易价格是否含税,金融机构后续取得抵债资产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部分对应的契税是否应当进行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5号)规定,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实际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成交价格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确定。如申报缴纳契税时销售方未申报缴纳增值税,承受方未取得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实际交易价格计征契税。后续承受方如取得增值税发票,对增值税税额对应的契税金额应当予以退还。

 

(二)印花税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第二条)

 

(三)契税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第三条)

 

新增27】【问题32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公告)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其中,“接收”是指金融机构在政策执行期限内收到抵债资产,还是指在期限内完成产权过户?

:按照现行契税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因此,只要抵债资产权属转移按照上述规定所确定的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政策有效期内,就可以享受免征契税优惠政策。

新增29】【问题32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5号)第三条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第七条规定:“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8月1日至2027 年12月31日”。如果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抵债资产属于不动产,那么该不动产是指在2023年8 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接收的抵债不动产(在此期间发生纳税义务),还是在2023年8月1日至2027年12 月31日期间办理不动产登记过户手续的抵债不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九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纳税人接收抵债资产能否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应以该行为的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发生在公告有效期限内(2023 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为判定标准。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第四条)

 

(五)相关概念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

1、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

本公告所称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限于其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涉及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第五条)

 

2、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本公告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政策性银行;所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持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资产管理公司。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第六条)

 

(六)执行日期、追溯适用

 

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照上述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款或办理税款退库。已向处置不动产的购买方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第七条)

 

 

、债转股企业实物投资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1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鉴于债转股企业投入到新公司的实物资产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债转股企业将实物资产投入到新公司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税函[2003]1394号

 

、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

(一)适用范围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经其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除另有法规者外,资产公司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资产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2001]10号第一条)

资产公司除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业务外,从事其他经营业务或发生本通知未法规免税的应税行为,应一律依法纳税。

财税[2001]10号第四条)

资产公司(含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如经国务院批准改制后继承其权利、义务的主体)除收购、承接、处置本通知规定的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和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业务外,从事其他经营业务应一律依法纳税。

财税[2013]56号第四条)

 

附注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事经营租赁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其接受的抵债资产从事经营租赁业务,不属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规定的免税范围,应当依法纳税。

国税函[2009]190号

 

(二)政策内容

1.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货款本息的,

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

财税[2001]10号第三条第一款)

 

2.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收入,

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1]10号第三条第二款)

 

3.资产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承接、收购、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取得的收入

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1]10号第三条第六款)

 

附注1: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比照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或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2013]56号第一条第一款)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如经国务院批准改制后,继承其权利、义务的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比照执行前款所列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2013]56号第一条第二款)

 

附注2:资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收购、承接和处置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

比照执行其收购、承接和处置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2013]56号第二条第一款)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如经国务院批准改制后,继承其权利、义务的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处置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比照执行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2013]56号第二条第二款)

 

(三)主要概念

1.收购、承接不良资产,

指资产公司按照国务院法规的范围和额度,对相关国有银行不良资产,以账面价值进行收购,同时继续债权、行使债权主体权利。具体包括资产公司承接、收购相关国有银行的逾期、呆滞、呆账贷款及其相应的抵押品;

财税[2001]10号第二条)

 

2.处置不良资产

指资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为使不良资产的价值得到实现而采取的债权转移的措施。具体包括运用出售、置换、资产重组、债转股、证券化等方法对贷款及其抵押品进行处置。

财税[2001]10号第二条)

 

3.本通知所指政策性剥离

指资产公司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和额度,以账面价值进行收购的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

财税[2013]56号第三条第一款)

 

4.本通知所指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

指资产公司按照《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改制过程中可疑类贷款处置管理办法》(财金[2004]53号)、《中国工商银行改制过程中可疑类贷款处置管理办法》(银发[2005]148号)规定及中国交通银行股份制改造时国务院确定的不良资产的范围和额度收购的不良资产。

财税[2013]56号第三条第二款)

 

5.本通知所指处置不良资产

指资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使不良资产的价值得到实现而采取的债权转移的措施,具体包括运用出售、置换、资产重组、债转股、证券化等方法对贷款及其抵押品进行处置。

财税[2013]56号第三条第三款)

 

三、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财税〔2003〕141号第二条第四款)

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款)

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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