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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4.3.3.1.1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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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内容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第一条第一款) 二、主要概念(一)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本公告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第一条第二款)【问题 233】对于产权不属于孵化器的不动产,对其取得的不动产租金收入,是否可享受经营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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