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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5.8.1 会计科目、专栏设置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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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财会〔2016〕22号第一条第十款第二项)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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