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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6月27日早上7点30分,60岁的李阿姨在某生活广场内“鲜鲜水产品经营部”(化名)左前方,踩到地面湿滑的废弃塑料袋滑倒受伤。次日就医诊断为腰椎L3压缩性骨折,后住院手术治疗4天。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
根据现场监控视频和鲜鲜水产品经营部的自认,塑料袋系从鲜鲜水产品经营部的摊位抛出,距离李阿姨踩到塑料袋的时间间隔较短,市场管理方某公司未及时发现、清扫塑料袋。
李阿姨认为,鲜鲜水产品经营部随意丢弃湿滑塑料袋,市场管理方某公司未尽到管理职责,共同导致其摔伤,遂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鲜鲜水产品经营部辩称,李阿姨摔伤是其自身行为造成的。市场管理方某公司辩称,李阿姨摔伤系鲜鲜水产品经营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致,与其无关。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鲜鲜水产品经营部作为店铺经营人,对摊位前存在湿滑垃圾袋致使李阿姨走过时滑倒受伤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直接的侵权责任。李阿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人员、物品较为繁杂的菜市场内行走时,自身负有较高的安全注意义务。其未能充分观察路面情况,未察觉和避让湿滑路面及塑料袋,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某公司作为市场的经营管理方,依法对市场卫生、安全的整体环境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事故发生时保洁人员已上岗,但其未能有效履行监管职责,未及时发现并清除案发地面的湿滑塑料袋这一安全隐患,在管理上存在疏忽,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依法核定李阿姨各项损失总计17万余元。综合各方过错程度,酌定直接侵权人鲜鲜水产品经营部承担85%的赔偿责任,李阿姨自担15%的责任,市场管理方某公司在总损失30%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经营主体对摊位周边环境,特别是水产、生鲜等易湿滑区域,负有直接的清理维护责任。及时清除垃圾、水渍,铺设防滑设施并设置警示,是保障顾客安全的基本要求,也是避免安全隐患和纠纷的关键。市场管理方作为整体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需将保洁巡查落到实处,尤其在客流高峰和隐患重点区域,务必做到隐患早发现、早排除,设施勤维护,切实织密安全防护网。广大消费者在享受便利的同时,也需提高自身安全意识,行走时注意观察路况,主动避让湿滑路面及杂物。
小市场关乎大民生,经营方尽责、管理方尽心、消费者留心,共同守护好安全的购物环境,让每一位市民的“菜篮子”拎得安心、放心。
——来源:2025年8月19日,江苏法院网